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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王制》篇与古代国家法思想

时间:2009-8-8 16:36:23  来源:不详
使下,最终由其他博士继续完成。可以说,贾谊的“立君臣,等上下,使纲纪有序,六亲和睦”和“易服色,法制度,定官名,兴礼乐”的政治主张和思想意识就体现在今传《礼记·王制》篇中。

我们知道,汉初政治是建立在秦朝历二世而亡的历史背景之下的,在政治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历史的经验也就成为汉初政治的一大特色。正是在这一前提下,《王制》之作也就有了总结历史的意味。实际上,每个时代都是在不断地总结前一时代政治上的成败得失以确立其政治目标和制度建设的。在汉武帝之前,既有对秦朝制度的承袭,又有对西周旧制的因循。所以,《王制》虽作于汉文帝时,却并不影响其内容依据旧典以成其篇的性质,其思想来源就在于所谓“刺《六经》中”的指示里了。从《王制》中所采择的制度看,它是上有所承的,是以先秦时期产生的理论学说为依据的,因此不失为考察古代国家法思想的重要材料依据。正像宋儒叶适在谈论《礼记》时所说:“《王制》一篇,当时盖欲施用,而博士诸生考论之所成,异于各以见闻记录者,故比诸篇颇为斟酌,亦有次第。”[14]

值得注意的是,《王制》中的不少制度与《孟子·万章下》、《梁惠王下》、《公孙丑上》诸篇中所述先王制度多有相合者,又在《荀子》中也有《王制》篇,其中也论述了许多制度方面的内容。这表明《礼记·王制》作者与先儒在视角上的一致性。台湾学者高明先生就曾指出:《荀子》中的《王制》篇“只讲王者之制的理论”,《礼记》的《王制》篇可能就是想把荀子的思想具体化,从而写出的一套理想制度[15]。而汉初人物如贾谊等人借对先王制度的追述所阐发的政治思想,更成为《王制》的最切近、最直接的思想来源。

 

二、《王制》国家法思想的基本内容

 

《王制》国家法思想的基本内容,是通过制度规定的形式体现出来的,涉及到中国古代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些内容又集中体现出一些思想特点。以下我们就此做些具体的分析。


(一)分田划地、封邦建国

《王制》所讲的封邦建国之法是:“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国三十,七十里之国六十,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国。名山大泽不以封,其余以为附庸间田。八州,州二百十一国。”又“诸侯之有功者,取于间田以禄之。其有削地者,归之间田。”(九州的划分见于《尚书·禹贡》,《尚书·尧典》则有十二州之分。)这样,在王畿之外的八州就有大小封国千六百八十国。在九州中,王畿自占一州,其中也有封国。《王制》说:“天子县内,方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国。名山大泽不以朌,其余以禄士,以为间田。”这样,在九千里的范围内就是“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那么,这里的“里”又是一个什么概念呢?陈澔《礼记集说》解释说:“里数有二,分田之里以方计,如方里而井是也。分服之里以袤计,如二十五家为里是也。”[16]以土地言之,《王制》说:“方一里者,为田九百亩,”以此推之,方十里者,为田九万亩;方百里者,为田九十亿亩;方千里者,为田九万亿亩。“凡四海之内,断长补短,方三千里,为田八十万亿一万亿亩。方百里者,为田九十亿亩,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去一,其余六十亿亩。”四海之内的九州之域,也就是所谓的“溥天之下”,众多的诸侯邦国正是被分封在这广阔的土地上的。

这是一种以整齐划一的国土分配为依据所建立的整齐划一的行政系统,何以如此呢?无非是强调其等级性的秩序。这种等级性在《王制》中又以禄爵制度表示出来,就是“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可见,封地过五十里者才称得上是国,否则只是附庸。这种等级自然是以与天子关系的远近亲疏,功臣的功绩大小,以及代表前代帝王之后的世代远近等为标准的。我们知道,《王制》之说与《孟子·万章下》所追述的周代爵禄制度有相合之处,这或许说明古代制度的历史印记在后人的思想意识中的一致性,以及《王制》的思想与孟子学说的渊源关系。

在王畿之外的八州还设有各级长官,就是《王制》所说的“千里之外设方伯,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十国以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这样,八州就有八伯、五十六正、一百六十八帅、三百三十六长。而且,“八伯各以其属,属于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为左右,曰二伯。”不仅如此,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控制,“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国三人。”

从根本上说,封邦建国体制是一种金字塔式的政治权力支配体系,各诸侯国不论大小,各以其政治义务而对天子负责;而在封国之内,国君则拥有对封国的全权。


(二)朝聘与巡守制度

为了保证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和统治,又有诸侯朝聘和天子巡守的制度。《王制》说:“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郑玄注云:“小聘使大夫,大聘使卿,朝则君亲行。”[17]天子之于诸侯则是“五年一巡守。”《王制》说:“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五月南巡守至于南岳”,“八月西巡守至于西岳”,“十有一月北巡守至于北岳”。这些记载与《尚书   尧典》正相一致。

天子巡狩所至是以天子所属、诸侯所治的国家疆土为限的。《王制》说:“自恒山至于南河,千里而近;自南河至于江,千里而近;自江至于衡山,千里而遥;自东河至于东海,千里而遥;自东河至于西河,千里而近;自西河至于流沙,千里而遥。西不尽流沙,南不尽衡山,东不尽东海,北不尽恒山。”

    对于天子巡守和诸侯朝聘的意义,《孟子·梁惠王下》引晏子的话说:“天子适诸侯曰巡狩;巡狩,巡所守也。诸侯朝天子曰述职;述职者,述所职也。”这是实现上对下的控制和下对上的臣服的两种形式。天子巡守和诸侯朝聘制度是古来的传统,用《尚书·尧典》的话说就是:“五载一巡守,群后四朝,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诸侯向天子报告政绩,天子根据诸侯的功过得失赐以车服以示奖赏。

依据《王制》所列,天子巡守有着一系列的政治考察活动,目的在于监督吏治,体察民风民情。具体言之,就是“觐诸侯,问百年者就见之。命太师陈诗以观民风。命市纳贾以观民之好恶、志淫好辟。命典礼,考时月,定日,同律礼乐制度,衣服正之。”天子通过对地方诸侯国的巡视考察,可以发现诸侯政治上的得失,以天子之尊加以奖赏或处罚,“山川神祇有不举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其爵。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革制度衣服者为畔,畔者君讨。有功德于民者,加地进律。”这些都充分体现出法的意义。


(三)官吏制度

官吏是王权意志的推行者和国家政治的实施者。因此,官吏制度是王权国家政治的重要制度。在《王制》中突出表现为官吏的天子任命制与国君任命制,中央朝廷和各诸侯封国的各级官吏,虽然也有举荐和遴选的过程,但最终必由天子或国君认可。

按照《王制》所说,中央朝廷即天子身边不同等级的官吏有“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他们都是要由天子任命。这种天子属官的设置或许有其历史的印记。三公,据《礼记·文王世子》引《记》曰:“虞夏商周有师保,有疑丞,设四辅及三公,不必备,惟其人。”周代的三公与其职掌有多种说法。《公羊传·隐公五年》说:“三公者何?天子之相也。天子之相则何以三?自陕而东者周公主之,自陕而西者召公主之,一相处于内。”又《通典·职官二》引周成王作《周官》曰:“立太师、太傅、太保,兹惟三公,论道经邦,燮理阴阳。”[18]《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称:“或说司马主天,司徒主人,司空主土,是为三公。”九卿,史称是从“六卿”加“三孤卿”而来的。《汉书·百官公卿表上》以为,“六卿”就是《周礼》中的六官──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三公太师、太傅、太保的副官三少即少师、少傅、少保为三孤卿,与六卿合而为九卿。至于三公以下属官三三递进的人数配备则有设计的意味。

就诸侯国的各级官吏来说,或任命于天子,或任命于诸侯国君,《王制》说:“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郑玄注云:“命于天子者,天子选用之,如今诏书除吏也。”表明天子可以直接管理地方政事。

与任命制相配合的还有对官吏的选任。对于诸侯来说,可以是官爵继承、世卿世禄,即“诸侯世子世国”。但是,诸侯以下就不能直接继承官爵,即“大夫不世爵,使以德,爵以功。未赐爵,视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国。诸侯之大夫不世爵禄。”对一般下级官吏的任用,其原则是“凡官民材,必先论之。论辨然后使之,任事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所以一般官吏都是按一定的程序从乡党之间的下级贵族“士”中培养和选任出来的。

按照《王制》所说,官吏人材的选拔培养从乡党之间开始,就是“命乡论秀士升于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凡被选中者有着免征徭役的待遇,即“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称为“造士”。这些选出于乡党的士人子弟,被送进国学和王公子弟一起学习,所谓“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国之俊选皆造也。”在学习的过程中,“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如有战事的特殊情况,造士要学习乘兵车、穿甲胄,以备发任前线,即“有发,则命大司徒教士以车甲。”对于大夫一级官吏中有不能胜任其职者,则要被黜爵,终身不得再为官职,在丧葬礼事方面也将被降等对待,即《王制》所说:“大夫废其事,终身不仕,死以士礼葬之。”陈澔进一步解释说:“废其事,如战阵无勇而败国殄民,或荒淫失行而悖常乱俗,生则摈弃,死则贬降。”[19]

在对某些以技艺为用的地方下级官吏的选拔、任用和管理上,还有一些相关的规定。这些官吏包括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孙希旦《礼记集解》明言此并非《周礼》中的大祝、大史、射人、大驭、医师、大卜之类的高官[20],身份比较低微。所以,在对他们的选拔任用上,要实行“凡执技论力,适四方,裸股肱,决射御”的考核;在管理上,则是“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事,不移官,出乡不与士齿。仕于家者,出乡不与士齿。”郑玄注云:不贰事,不移官的目的是“欲专其事,亦为不德。”[21]陈澔的解释是:“不贰事,则所业弥至于精。不移官,恐他职非其所长。”[22]又由于其身份的低微,有的服务于官长家里,所以在所住乡里之外是不可以与士以上者论年辈的。如郑玄注云:出乡不与士齿是因为身份微贱,而“在其乡中则齿,亲亲也。”[23]陈澔则说:“于其本乡有族人亲戚之为士者,或不忍卑之故也。”[24]总之,就是要体现对下级官吏等级上的限制。

有关官吏的等级,一方面体现在受命赐爵次数的多少上,《王制》说:“制:三公一命卷,若有加,则赐也,不过九命。次国之君,不过七命。小国之君,不过五命。大国之卿,不过三命。下卿再命,小国之卿与下大夫一命。”另一方面,诸侯国因大小不同,官吏等级也不同。因此,在政治礼仪交往上必须相对应,这就是《王制》所说的:“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其有中士者,数各居其上之三分。”与此相类的文字也见于《左传·成公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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