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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王制》篇与古代国家法思想

时间:2009-8-8 16:36:23  来源:不详
》,并称“上下如是,古之制也。”郑玄注《王制》云:“此诸侯使卿大夫頫聘并会之序也。”[25]陈澔《礼记集说》说:“此言三等之国,其卿大夫頫聘并会之时,尊卑之序如此。”[26]


 

(四)食禄制度

食禄制度与封田和命官有着直接的联系,对于天子以下的大小诸侯国君,其食禄取自受封之田地。《王制》所列食禄标准是以分得百亩之田的农夫的收成为基本依据的。如前所说,此与《孟子·万章下》所述周代爵禄制度的内容是一致的。《王制》说:“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就是说,根据土地的贫瘠肥沃差别,百亩之田的收成所能供养人数为为官者的食禄标准,最低限度就是上述五等。庶人在官为府史胥徒者,其食禄就以此为限。士大夫以至于国君的食禄标准是:“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君十卿禄。小国之卿倍大夫禄,君十卿禄。”换算成人数标准就是:“诸侯之下士食九人,中士食十八人,上士食三十六人,下大夫食七十二人,卿食二百八十八人,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小国之卿食百四十四人,君食千四百四十人。次国之卿命于其君者如小国之卿。”这样,食禄制度上的差别就一目了然了。汉代以粮食的多少“石”为官吏的食禄标准与此一样,惟等级增多[27]。

《王制》中还有一些特别的补充规定,即:“天子之大夫为三监,监于诸侯之国者,其禄视诸侯之卿,其爵视次国之君,其禄取之方伯之地。”又:“方伯为朝天子,皆有汤沐之邑于天子县内,视元士。”这些都是为谴派官吏上下往来的食禄保障及其标准而规定的。


(五)养老制度

对老年个体生命的延续提供外在的保障,是人类的生存能力和生命意识达到较高阶段时才出现的。以国家及社会的力量解决养老问题,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既具有理想性,又具有实践意义的社会行为和社会意识。诚然,其质量如何、程度如何,又是以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为前提的。

古代中国,在王权国家形成之后,人们注意到了以国家礼仪制度形式强化社会的养老意识,解决养老问题。虞夏商周四代各有其养老礼以相传承,主要是通过一定的礼仪活动体现出国家社会的养老意识。

《王制》说:“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修而兼用之。”燕礼、飨礼、食礼都是以饮食为内容礼仪形式,在于表明对老人的供养之意,这样的养老礼是自上代传至于周代的制度之礼,属国家之礼。对于其所供养的对象与身份,孔颖达《礼记正义》引皇氏(侃)的解释说:“人君养老有四种:一是养三老五更;二是子孙为国难而死,王养死者父祖;三是养致仕之老;四是引户校年养庶人之老。”[28]对行养老礼的时间次数,孔颖达《礼记正义》引熊氏(安生)说:“天子视学之年养老,一岁有七。”[29]依照孔颖达的解释,四时皆行养老礼,有四次;又按《文王世子》所说:“凡大合乐,必遂养老”,郑玄注称:在“春入学”、“秋颁学”之时,与前合而为六;再加上季春的大合乐,天子视学亦养老,正好是一年七次行养老礼。孙希旦《礼记集解》、朱彬《礼记训纂》引陈祥道之说与此有所不同。陈氏称:“天子之于老,所养三:国老也,庶老也,死政者之老也。岁养之也三:仲春也,季春也,仲秋也。《文王世子》云‘大合乐,必遂养老’,郑(玄)谓‘春喝舞、秋合声’,此养老于仲春仲秋者也。《月令》季春之末‘大合乐,天子亲往视之’亦必养老,此养老于季春者也。”陈氏以此认为上引熊氏、皇氏之说有误。[30]

《王制》在追述虞夏商周四代养老之礼时还说:“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左学,养庶老于右学。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虞庠在国之西郊。”依郑玄注,上庠、下庠、东序、西序、左学、右学、东胶、虞庠,都是学校名称,有大学、小学之分,四代不同[31]。为何养老礼要在学校进行呢?孔颖达《礼记正义》说:“养老必在学者,以学教孝弟之处,故于中养老。”这也就是要发挥礼的教化功能。《礼记正义》又引熊氏(安生)说:“国老谓卿大夫致仕者。庶老谓士也。”还引皇氏(侃)说:“庶老,兼庶人在官者。”孔颖达又说:“其致仕之老,大夫以上当养从国老之法,士从庶老之法。”[32]

    实际上,养老礼不过是一种养老意识的法的象征。惟有从政府方面对国民中的老年人口按户核对年龄,进行统计,以作为各项养老措施的依据,才真正体现出养老意识在国家法之中。《王制》说:“凡三王养老,皆引年。”其意义则正如陈澔所说:“四海之内,老者众矣,安得人人而养之。待国老庶老之礼毕,即行引户校年之令,而恩赐其老者焉。”[33]

古人计算年龄,以十年为一阶段,据《礼记·曲礼》,古人对各年龄段的人各有称呼:五十曰艾,六十曰耆,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百年曰期。从体力上说,在古人的意识中,五十岁为始衰之年,所以《王制》中有关养老的各种规定就多从五十岁开始。

具体而言,养老规定包括多方面,既有饮食起居上的照顾和敬老性的待遇,又有力役上的减免和政事上的退休,还有为其送终方面的规定。《王制》说:“五十始衰,六十非肉不饱,七十非帛不煖,八十非人不煖,九十虽得人不煖。”这一方面指出了人体衰老的自然趋势,也表明应尽可能地保证老年人的物质需要。所以《王制》又规定说:“五十异粻,六十宿肉,七十贰膳,八十常珍,九十饮食不离寝,膳饮从于游可也。”孔颖达《礼记正义》进一步解释说:“五十始衰,粮宜自异。六十转老,故恒宿肉在帐下,不使求而不得也。膳,善食也,恒令有储副,不使有阙也。珍,谓常食之皆珍奇美食,寻常使有。不离寝者,谓老人饮食无时,急求须得。从于游者,谓美善之膳、水浆之饮,从于老人所游之处可也。”

除了表现在饮食方面外,授老人以杖也是敬老性的待遇,《王制》说:“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乡,七十杖于国,八十杖于朝,九十者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礼记·曲礼上》则说:“大夫七十而致事。若不得谢,则必赐之几杖。”孙希旦《礼记集解》引陈祥道说:“大夫七十而赐之杖,此五十而杖者,盖杖于家及乡国者不必待赐杖于朝则非赐不可。”[34]此外,行养老礼的场所也随年龄而有别,就是:“五十养于乡,六十养于国,七十养于学,达于诸侯。”

依照《王制》,为国家朝廷出力役的年龄则以五十为限:“五十不从力政,六十不与服戎,七十不与宾客之事,八十齐丧之事弗及也。”不仅如此,对高龄老人因其生活须常人照顾,所以《王制》说:“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

对出仕为政的人,《王制》说:“五十而爵,六十不亲学,七十致政,惟衰麻为丧。”“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瞽亦如之,九十使人受。”“七十不俟朝,八十月告存,九十日有秩。”这些都是根据年岁的增高而给予不同的待遇方面的规定。

对养老送终之事,也还有关于丧葬方面的规定,故《王制》说:“六十岁制,七十时制,八十月制,九十日修。惟绞、紟、衾、冒,死而后制。”就是按年岁高低,预先置办以一年、一季、一月、一日为限而可以齐备的丧葬用具,以应所需。


(六)安民、治民、教民和社会保障

从《王制》所显示的王权国家体制来看,国民是指士以下的庶民,这一阶层占王权统治下的全体人口的绝大多数。对庶民人口的安置、治理和教化是国家政治的重要方面。

按照《王制》的规定,对国民居住、生产、生活的安置和管理,由中央官吏司空负责主持,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司空执度度地,居民山川沮泽,时四时,量地远近,兴事任力”;

第二,“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湿,广谷大川异制,民生其间异俗,刚柔轻重迟速异齐,五味异和,器械异制,衣服异宜,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

第三,“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无旷土,无游民,食节事时,民咸安其居,乐事劝功,尊君亲上,然后兴学。”

第四,在民力的使用上要做到:“用民力,岁不过三日”;“凡使民,任老者之事,食壮者之食”。

必须指出,中原地区与地处遥远的周边地区的居民,自古以来就有着文化上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民族。《王制》说到:“中国、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要容许这种文化差异的存在,并使全体人民都能安居乐业。国家政治就是要提供这样的保障。不仅如此,为加强不同地域人民彼此的交往和沟通,官方设专门的官员来负责。《王制》说:“五方之民,言语不通,嗜欲不同,达其志,通其欲,东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译。”这样,就为多民族文化的融合提供了制度的保证。

对于国民的教化,由中央官吏司徒负责,就是“司徒修六礼以节民性,明七教以兴民德,齐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养耆老以致孝,恤孤独以逮不足,上贤以崇德,简不肖以绌恶。”

所谓“六礼”、“七教”、“八政”,就是《王制》所说的:“六礼:冠、昏、丧、祭、乡、相见”;“七教:父子、兄弟、夫妇、君臣、长幼、朋友、宾客”;、“八政:饮食、衣服、事为、异别、度、量、数、制”。由此可知,《王制》中所体现的国民教化,就是通过施行具有道德功能的礼仪形式,来教养和规范国民的道德意识和行为,以正确处理家庭、社会、官场等范围内诸多的人际关系,并在生产生活的诸多方面以国家制度和法为准则。

《王制》还规定,作为在乡党之间所实行的教化,要集中在乡校所进行的乡射之礼的教习之中,其对象则是那些不受教化者。先由乡官将情况报告上级。后选择吉日,由官府召集“耆老皆朝于庠”,礼序则是“习射上功,习乡上齿”,由政府派人示范礼仪。如不肖者仍不改变,就将属“国之右乡”者移交到“国之左乡”,将属“国之左乡”者移交到“国之右乡”,两相对调,教习礼仪如前。如果仍无改变,则移至于“郊”外,教习礼仪如前。再无改变,则移至于远郊“遂”,教习礼仪如前。再没有改变则“屏之远方”,驱逐出境,以示其不可救药。

除了对国民实施教化之外,还要对一些特殊人群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王制》说:“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老而无妻者谓之矜,老而无夫者谓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穷而无告者也,皆有常饩。”即为无助者提供救济和生存保障。此节除“皆有常饩”四字又见于《孟子·梁惠王下》,孟子以为:“(周)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以表达其仁政理想。《王制》又规定可以免除残疾人家属成员一定的劳役,尽量使残疾体弱者各尽其能、自食其力,所谓“瘖、聋、跛、躃、断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陈澔《礼记集说》解释说:“此六类者,因其各有技艺之能,足以供官之役使,故遂因其能而以廪给食养之。”就是说,由政府和社会提供给他们一些机会使他们的生存生活更有意义。


(七)礼仪制度

《王制》中的礼仪制度突出表现为与身份等级制度相配合,自天子以至于庶人构成了整个王权国家中基本的社会身份等级结构。与之相应的礼仪制度就是要充分体现这种等级上的尊卑上下的差别,不可以僭越,因而具有法的意义。《王制》列举了几种最具代表性的礼仪制度,如宗庙、祭祀、殡葬、田猎等,这足以表明其等级意义,这些制度本身就是法的规定。

具有祖先崇拜意义的宗庙之礼以庙数的多少为等级标准,多者为尊,从而使各自的先祖也随之获得了可以安魂定魄和降神显灵的居所待遇,这就是:“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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