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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王制》篇与古代国家法思想

时间:2009-8-8 16:36:23  来源:不详
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大祖之庙而五;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士一庙;庶人祭于寝。天子诸侯宗庙之祭,春曰礿,夏曰褅,秋曰尝,冬曰烝。”

具有自然崇拜意义的祭祀之礼则以作为对象的自然存在物在人们意识中的尊卑高下为标准,尊卑相应,各有所属,这就是:“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天子诸侯祭因国之在其地而无后者。”与之相应,祭品牺牲也当有等级分别,诸如:“天子社稷皆大牢,诸侯社稷皆少牢,大夫士宗庙之祭祀,有田则祭,无田则荐”;“祭天地之牛角蚕栗,宗庙之牛角握”;“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庶人无故不食珍”。

再有,具有鬼魂崇拜意义的殡葬之礼的等级性表现在为遗体停殡到下葬的时间长短上,等级越高时间越长:“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郑玄注称:“尊者舒,卑者速。”他又引《春秋传》进一步说明:“《春秋传》曰: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兵逾月,外姻至。”[35]孔颖达《礼记正义》说:“天子诸侯位既尊重,送终礼物,其数既多,许其申遂,故日月缓。大夫士礼数既卑,送终之物,其数简少,又职惟促遽义许夺情故日月促也。”对于停殡时日,孔颖达又说:“必至三日者,冀其更生,三日不生,亦不生矣。”[36]当然,丧葬之礼也有天子与庶人无别者,如:“三年之丧,自天子达。庶人悬封,葬不为雨止,不封不树。丧不贰事,自天子达于庶人。丧从死者,祭从生者。”

还有田猎之礼,也是国家礼仪活动的重要内容。《王制》说:“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一为乾豆,二为宾客,三为充君之庖。无事而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礼曰暴天物。”郑玄注:“三田者,夏不田,盖夏时也。”[37]陈澔认为,“岁三田”指的是每岁田猎皆为乾豆、宾客、充君之庖三者之用[38]。孙希旦则认为,《周礼·大司马》和《左传》臧僖伯谏鲁隐公讲的都是“春蒐、夏苗、秋狝、冬狩”,惟《公羊传》有“春曰苗,秋曰蒐,冬曰狩”之说,所以《王制》称一年之中进行三次田猎,表明汉初《周礼》未出,而《左传》传者尚少,《王制》作者本是公羊学派故其为说如此[39]。笔者认为似以综合郑、孙之说为是。田猎之礼同样有着尊卑上下贵贱等级的次序差别,所谓“天子杀则下大绥,诸侯杀则下小绥,大夫杀则止佐车,佐车止则百姓田猎,”讲的就是田猎的先后次序。正如孔颖达所说:“天子杀,然后诸侯杀;诸侯杀,然后大夫杀。”[40]田猎以礼还要合乎自然法则,不可以暴殄天物,赶尽杀绝,所以说“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又“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豺祭兽,然后田猎。鸠化为鹰,然后设罻罗。草木凋零,然后入山林。昆虫未蛰,不以火田。不麛,不卵,不杀胎,不夭夭,不覆巢。”这些无疑有着保护自然生态的意义。

除上述以外,还有一些日常生活之礼的规定,诸如:“道路,男子由右,妇人由左,车从中央。”“父之齿随行,兄之齿雁行,朋友不相逾。”“轻任并,重任分,斑白者不提挈。”“君子耆老不徒行,庶人耆老不徒食。”这些细微之礼代表了日常的仪节与行为规范,体现出由“俗”到“礼”的规范意义。


(八)国家财用保障、市场控制和税收制度

《王制》中所体现的对国家经济生活的管理和控制包括国家财用保障、市场控制与税收制度等几个重要方面。

在王权政治体制下,国家的财用收入与支出构成了国家的经济命脉,量入为出成为最基本的理财原则。由中央官吏于每年的岁末规划和总理国家财用,如《王制》所说:“冢宰制国用,必于岁之杪。”此时,“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统计一年的财粮收入,“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根据收入预算未来的财用支出,总核算以三十年为一周期单位,“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郑玄注云:“通三十年之率,当有九年之蓄。”孔颖达《礼记正义》说:“每年之率,入物分为四分,一分拟为储积,三分为当年所用。二年又留一分,三年又留一分,是三年总得三分,为一年之蓄。三十年之率,当有十年之蓄。”[41]至于郑玄所说的“九年之蓄”,孔颖达称引崔氏之说,三十年间闰月略有十二,足为一年。故惟有九年之蓄;又引王肃之说,三十或为二十七之约数而已[42]。《王制》说:“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由此可知,正像孔颖达解释的那样,以每年的财粮收入节余四分之一,三年就有足以一年之用的节余。国家必须有足用九年以上的储备才能保障国泰民安,而这需要积三十年之功才成。[43]值得注意的是,自汉高祖刘邦称汉王并历经四年楚汉之争后成为汉朝第一代帝王,再经惠帝、吕后,至汉文帝时,正值三十余年,那么《王制》之说是否意味着汉王朝积三十年休养生息之功已是国力强盛的时候了呢?《王制》说:“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然后天子食,日举乐。”或许这正是汉文帝时国泰民安景象的真实写照吧。

市场控制是体现在《王制》中的官府干预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反映了中国古代国家商业垄断的情况。《王制》所规定的物器的市场买卖交换原则集中在不可以交换和可以交换两方面。一方面,有些物器是根本不容许在市场上买卖交换的。按《王制》的规定:“圭璧金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牺牲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郑玄注称:上述除戎器之外都是尊贵之物,“非民所宜有”[44]。孔颖达《礼记正义》更明确说:“防民之僭伪也”。至于禁止戎器即军用器具的买卖,则在于“防民之贼乱也”[45]。具体分析一下就可以推定,古来尊贵之器皆出于官府手工业作坊生产,由君王官府依爵等颁赐使用,故不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买卖。同样,兵器一类的军事装备属国家官府控制,即使是兵民合一、兵农合一,也只有到战时由国家颁发,而不可以随便流落民间。《王制》还规定:“锦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对此,郑玄注云:“不视民以奢与贪也。”[46]孔颖达《礼记正义》解释说:“此衣服饮食与珠玉连文,据华美者,不得粥之,恐民贪。若寻常饮食,则得粥之,不得群聚耳。”[47]又陈澔《礼记集说》称:“此所以禁民之不俭。”[48]其实,这与古代农业社会商业不发达,生活多以自给自足为主,同时也与政府多行重农抑商政策有关。

另一方面,惟有生产制造质量合乎标准的物器用具才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否则就不可以。《王制》规定说:“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粗精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不合标准的用器之所以不可出售,郑玄注称:“凡以其不可用也。”[49]陈澔《礼记集说》称:“此所以禁民之不法。”[50]这些用器包括各种生产生活用具,如“弓矢、耒耜、饮食器”等。至于谷物林木禽畜水产,惟有待其生长到可食能用时方可收获、采伐、捕捉,在市场上出售。《王制》说:“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兽鱼大螯不中杀,不粥于市。”郑玄注云:“物未成,不利人。”“伐之非时,不中用。”“杀之非时,不中用。”[51]陈澔《礼记集说》则称:“此所以禁民之不仁。”[52]

《王制》中所规定的税收制度,无论田税、市场税、关税等,都是对古制的追述和肯定,其中透露出与孟子、荀子学说的关系。《王制》说:“古者公田藉而不税,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圭田无征。”此节似约略孟子之说而为文。《孟子 · 梁惠王下》说:“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禄,关市讥而不征,泽梁无禁。”又《孟子 · 公孙丑上》说:“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则天下之商皆悦,而愿藏于其市矣;关,讥而不征,则天下之旅皆悦,而愿出于其路矣;耕者,助而不税,则天下之农皆悦,而愿耕于其野矣。”再有《荀子·王制》也说:“田野什一,关市几而不征,山林泽梁,以时禁发而不税。”如所周知,税收是国家财用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农业社会为基础的早期阶段,国家尚未建立起完备的税收制度。特别是在实行井田制土地制度的时候,田租尚未成为国税的主要来源。早期的田租一直是劳役地租。以劳力投入公田来代替私田的租税成为井田制的突出特征。这种制度只是到春秋时鲁国行“初税亩”才开始打破,战国时魏国李悝实行“尽地力之教”,进一步加强了田税的规范化。《王制》作者崇尚古制,于此则不免有以理想代替现实和历史发展的倾向。至于市场、关口、山林物产等方面税收的减免主张,则同于孟、荀的主张包含有“薄赋敛”的思想成分和“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商品流通意识[53]。


(九)司法制度和刑法原则

《王制》中的司法制度,实际上是确立了包括诉讼、上诉、定罪、刑罚等方面的一些司法程序与原则,总体上属于刑法的范围。

《王制》规定的诉讼程序,就是由专门的司法官吏来掌管审理刑事诉讼案件,所谓“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其所遵循的诉讼审理原则是要进行三次审讯,即“必三刺”;对于论罪而无法可依者不予受理,即“有旨无简不听”;还有就是论罪就其轻,论赦就其重,即“附从轻,赦从重”。另一方面则规定有上诉制度,即由司法官吏将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逐级上报,由上一级官吏直至天子进一步审理裁定,这就是“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成告于王,王三又,然后制刑。”其中体现出在古代司法体系中王(天子)是最高的和最后的裁判者,以及早期政治中王权无所不在的特点。

在刑法方面,《王制》的具体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项原则:第一,“凡制五刑,必即天论,邮罚丽于事,”就是要合乎天理、天意,公正无私,以事实为依据,其中包含着自然法意识。第二,“凡作刑罚,轻无赦”,“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这些颇有“严刑严罚”的意味,不同于孔子的“赦小过”的主张。第三,严罚不等于滥罚,所以在对“刑”的解释上又强调“慎罚”的意识,所谓“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第四,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有许多必须考虑的因素,涉及到处罚的减免。这就是:“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深浅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第五,“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对有疑问的狱讼,要多人审核讨论,多人有疑问的就要宽赦。罪大罪小,依照法律判决。第六、对于一些涉及危害国家政治的乱政、惑众的重大事件,一旦确定了罪名,在刑罚处置上是不可以宽赦的。《王制》说:“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此四诛者,不以听。”可见,《王制》规定对乱政惑众的行为的处罚是很重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王制》国家法思想的基本特点

 

通过上述的考察,我们对《王制》国家法思想的基本特点,大体可以总结出以下几条

(一)建立和维护封邦建国、众建诸侯的王权核心体制

《礼记 · 王制》篇中的王权体制是建立在封邦建国、众建诸侯基础上的,而这样的王权体制由来已久。从历史上来说,对中国上古时代不同的氏族部落即以“邦国”称之,形容其多又称“万邦”、“万国”。如《尚书·尧典》就讲到帝尧以“昭明百姓,协和万邦”;《左传·哀公七年》子服景伯说:“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战国策·齐策四》说:“大禹之时,诸侯万国;……及汤之时,诸侯三千。”《史记·殷本纪》称,周武王灭商时,“诸侯叛殷会周者八百。”可见,当时部落邦国依然众多。中国上古时代所结成的氏族部落军事联盟,往往是以那些人数众多、占地广大、经济实力强的氏族部落为核心。当这种部落联盟的首领拥有了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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