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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王制》篇与古代国家法思想

时间:2009-8-8 16:36:23  来源:不详
的核心权力而称“王”时,在核心部落之外的其他部落便居于臣属的地位。尽管这些部落的首领也会在最高权力机构中拥有一席之地,但却是以本部落对核心部落的臣服和效忠为代价的。王权国家初期,正是从这些部落联盟中的核心部落发展出来并构成中央朝廷的。作为国家初期政治的体现,是以朝廷官吏的设置取代了部落联盟议事会,以“分封”或“爵命”的宗族方国侯伯取代参加部落联盟议事会的氏族部落首领。这些方国对朝廷承担一定的政治和经济的义务,从而形成了以家族世袭王朝为核心、以同姓和异姓侯伯为蕃屏的政治联盟。自夏朝开始的三代王侯政治就是如此。[54]只是随着王朝的更替,朝廷的势力范围愈益扩大,邦国的数目也愈益减少。及至周初,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55]可见,同姓诸侯与异姓诸侯的比例占了绝对多数,呈现出天下为一家的王权国家体制。

在秦灭六国建立秦朝后,废封建、置郡县,分天下为三十六郡,“以诸侯为郡县,子弟为匹夫”[56]。汉代秦而立,“矫秦之枉,复周之制,剖海内而立宗子,封功臣”[57]。

显然,《礼记·王制》篇是对虞夏以来封邦建国历史所作的总结。这既体现了《王制》作者继承先王传统的意图,也反映了汉初恢复分封制的政治形势。

(二)以天子为核心的大一统政治

在古人的观念里,天下是天子的天下,国家是王者的国家,这在《王制》中有充分的体现。所谓王制,就是王者之制,王者之法。王者为何?小者可以是一国之君,大者可以为天下之君。惟其如此,“王制”才有政治思想上的普遍意义。据史书记载,西周时期所实行的是分封制和宗法制相结合的国家体制,周天子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统治天下广大地域和人口的君主地位。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周天子拥有广泛政治权力的真实写照。

《王制》正是以对既往存在的一统王权政治的认定而确立了以王或天子为核心的国家政治权力支配系统的。天子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核心,一切惟天子是尊,一切对天子负责。体现在制度设置上,首先,封邦建国必以王畿为中心,禄爵之命出于天子;天子巡守,诸侯朝聘,“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以保证天子对全国政治的控制;其次,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至于庶人的身份等级序列中必以天子为最高地位,居于宝塔式的宗法等级制的最顶端,宗庙之数以天子为最多、殡葬时日以天子为最长、祭祀用牲以天子为最重;再有,凡举国大事必由王亲临视察,亲自定夺。惟其如此,天子的至尊地位才能得以体现。

(三)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的制度化

《王制》以制度化的形式规定了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正如清代学者孙希旦所说:《王制》之“言封建、授田、巡守、朝觐、丧祭、田猎、学校、刑政,皆王者之大经大法,……汉人采辑古制,盖将自为一代之典,其所采以周制为主,而亦或杂有前代之法,又有其所自为损益,不纯用古法者。”[58]近代学者廖平也说:“《王制》一篇,以后来书志推之,其言爵禄,则职官志也;其言封建九州,则地理志也;其言命官、兴学,则选举志也;其言巡狩、吉凶、军宾,则礼乐志也;其言国用,则食货志也;其言司马所掌,则兵志也;其言司寇,则刑法志也;其言四夷,则外夷诸传也。大约宏纲巨领,皆已具此,宜其为一王大法欤!”[59]可见,历代史书的《书》、《志》是对古代社会制度的记录,涉及古代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是古代国家政治所关涉的范围。实际上,《王制》涉及的内容涵盖了《尚书·洪范》中的“八政”即“食、货、祀、司空、司徒、司寇、宾、师”等。用今天的话说,就是:生产财用、商业贸易、宗教生活、民生教化、司法事务、礼仪、军事等方面。《王制》正是以制度的形式,对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宗教、礼仪、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从法的意义上加以设置和规定的,充分体现出其制度化即法制化的特点。它成为我们考察中国古代王权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文献。若以章学诚“六经皆史”的观点来观察,历史上的制度何尝不可以成为“经”,不可以成为“法”呢?又如高明先生所说:《王制》之作者,“既饫闻儒家之理论,又参照前代之遗制,更益以个人之理想,遂欲定一代之大法,以待后世之施行。其思虑所及,于国家政事几乎无所不包,亦可谓‘致广大’矣;又安能期其必‘尽精微’乎。”又:“《王制》本文,有前后矛盾者,有义理乖舛者,亦有文字伪误者。然小眚不掩大德,吾人固不能以此类疏谬,而遽否定其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上之价值也。”[60]

 

四、《王制》国家法思想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在中国历史上,从夏商以至于明清,经历了漫长的君主制时代,王权政治的传统绵延几千年。即使是从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秦汉时期算起,也有两千年的历史。尽管其间类似于春秋战国时期的王土分裂、群雄并争、地方割据的局面有如周期性而反复出现,但是统一的王权政治一直是历史的主流。于是,早期历史上形成的王权政治体制,作为一种历史传统,在后世帝王那里得到继承,虽因时势变迁而有所损益,但从总体上看却是以继承先王传统、维系一统天下的理念而续写着历史的篇章。《王制》国家法思想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影响着古代中国人的政治意识。

在古代王权政治下,君臣议政谋事以定国策是国家政治的主要形式,也可以说是一种政治传统。秦汉时期的皇权政治承袭了这一传统,关乎国家政治的施政原则与方针政策,总是在皇帝与臣下的议论政事与策问应对的过程中产生的,当其结果得到皇帝认可,而以代表皇帝思想意旨的敕令、诏书或者其他的文本形式公布出来的时候,无异于完成了一种立法程序。于是,作为一种统一的思想意志,这些敕令、诏书、其他文本等也就成为有权威性的法。其中关乎国家政治和制度的文本也就称得上是国家法。《礼记·王制》篇正是这样的文本。

诚然,从文本意义上来说,《礼记·王制》篇在历史上并未成为独立的法典,它始终只不过是礼经中的一篇。但是,这并不影响其中的制度化思想和法的精神在后世皇权国家政治中发挥作用。其性质与后来出现的《盐铁论》、《白虎通义》十分相近,都是在皇帝授命之下,群臣与儒生博士议论先王经典,统一思想意志,以立国家政治的大经大法。其中无疑包含着国家法的思想。然而,最具有法的文本特征的要首推《王制》。或许可以说,以《王制》篇的编定为先导,开启了有汉一代以经论法、以经为法的思想先河。先王经典为后人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后世造作的经典融汇了先王经典中法的精神,便足以为后世之法了。

《王制》作为对先王制度的文献汇编,不仅体现着礼制的历史继承性,而且反映着礼的广泛性,它具有法的规定性意义。《王制》所包含的法的精神和制度化内容,在皇帝的诏书中、在朝臣的奏议里、在国家的律令法规中都有所体现,始终表现出“以礼为法”、“以礼代法”的性质。

首先,就国家法的确立而论,有汉一代,历经了多次的皇帝直接参与对传统礼制经典加以议论整合以成法度的诏议活动。从汉武帝罢黜百家定儒术为一尊而首创金马门待诏制度,到汉宣帝甘露三年(前51)“诏诸儒讲五经异同,萧望之等平奏共议,上亲制临决”的石渠阁奏议;从东汉光武帝中元元年(56)宣布图谶于天下,到汉章帝建初四年(79)白虎观钦定奏议以为“国宪”等历史过程来看,汉文帝时的《王制》之应该视为开以儒家经典立为“国宪”的先河。当《王制》成为具有国家法性质的依据时,其产生过程就是古代国家的立法程序的体现。这就是:先由群臣百官对先王或前世的制度经典在内容上加以整合,在意义上加以疏解,使之体现出统一的意志,最后由皇帝亲自裁夺以成定法而颁诸天下依照施行。就《王制》来说,实可以从东汉章帝时的白虎观奏议的运行过程进行反观对比。一方面,它显现出国家礼制所具有的国家法的意义;另一方面,则显示出《王制》在汉代的承上启下的历史地位,以及汉代礼制法度不断强化的历史趋势。

《后汉书·章帝纪》所记汉章帝诏,追述了西汉以来“褒显儒术、建立五经”和诸先帝“使诸儒共正经义”的活动。它表明了章帝本人以承先帝之志的意旨。正是在汉章帝的主持下,群臣、博士、儒生再次对先王经典进行了整理,最终成《白虎奏议》。

从表面上看,白虎观会议似乎只是关于作为官方学术的经学的传承和发展的问题,然而,实际上,自汉武帝以来,先王经典以其“为汉制法”的政治功能,随着经学的法典化过程而早已成为现实法度的载体。所以,对经学的整合就是对国家法的整合。这一点在汉章帝时达到新的高峰。正如《中国思想通史》所说:《白虎议奏》“作为‘国宪’的经义是集合了大群儒生的奏议而最后由皇帝裁决的法典,在经义统一之后,它是‘永为后世则’的统治阶级的支配思想,不能再有异议。”[61]

就篇章内容来看,《白虎议奏》经过班固整理而成的今传《白虎通义》多引《王制》以为说,与其他诸经相参证,主要是在涉及国家制度礼仪方面的问题上。诚然,《白虎通义》所涉及的方面比《王制》广泛,显得更具系统性,但是在“以刺六经”的形式上、思想意旨和主体精神上是一致的。此后,具有相同意义的还有唐代孔颖达的《五经正义》、杜佑的《通典》。总之,只要是以经学立国,以经义为治法,经学的传承就不仅是一种礼制体系的传承,更是一种法制体系的传承。在一定意义上说,传统的经学注疏学也就具有了国家法的注疏学的性质,而传统的历史编纂学也就同样的具有了国家法的编纂学的性质。历代王朝的法制建设无不从中寻找根据,古代国家法的思想也以此得以传承和发展。礼所具有的法的意义在历史的发展演进中始终得到体现。

其次,就王权国家体制而论,在《王制》中只见邦国,不见郡县,似乎《王制》作者并不以郡县制为然,而仍以封邦建国为是。这反映出《王制》作者在国家体制选择上的意向。自秦始皇统一天下以来,对于王权国家体制是恢复分封制还是推行郡县制一直是政治争论的焦点。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初即帝位,丞相王绾等就向秦始皇进言:“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之。请立诸子,唯上幸许。”八年后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博士齐人淳于越针对秦“以诸侯为郡县”再次进言表达了同样的意思,他说:“臣闻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自为枝辅。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无辅拂,何以相救哉?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无论是王绾还是淳于越都从“师古”的观点出发,主张实行分封。对此,秦始皇均“下其议于群臣”,以求定策。于是,李斯先是上言“置诸侯不便”,而后又视儒生为“不师今而师古,以非当世”,认为:“周文武王封子弟同姓”的后果是,使子弟“相攻击如分仇雠,诸侯更相诛伐”,而行郡县则可使“天下无异意”,是“安宁之术”。于是,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建议,分天下为三十六郡,郡下设县,从而使地方政要集于朝廷,形成了中央集权的专制政治模式。

汉初政权承秦之后,在皇权体制的恢复与确立上有对秦政矫枉过正的意味。汉高祖刘邦受灭秦诸侯群王将相拥戴以汉王而称皇帝后,遂分别封立功臣子弟为王侯,如其诏书所说:“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而重臣之亲,或为列侯,皆令自置吏,得赋敛。”[62]于是,“功臣侯者百有余邑,尊王子弟,大启九国”[63]而后,异姓诸侯王纷纷遭到废黜,以刘姓诸王代之,且有盟约“非刘氏而王,天下共击之”[64],故“訖于孝文,异姓尽矣”[65]。对于同姓诸侯王,则历文景武三朝而逐渐削夺。[66]

显然,《王制》作者有着与秦朝王绾、淳于越相同的认识,并以汉高祖刘邦以来的“封子弟功臣”的事实为“师古”的依据,且文景以后诸侯王尾大不掉的局势尚未出现。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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