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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玄《三礼注》的思想史意义(二)

时间:2009-8-8 16:36:24  来源:不详
1]
    第三,称引纬书以解释或证明礼义、礼法。例如,《周礼·夏官·序官》“乃立夏官司马,使帅其属而掌邦政”,郑玄注云:“政者,正也,政所以正不正者也。《孝经说》曰:‘政者,正也,正德名以行道。’”据孙诒让《周礼正义》:贾公彦疏云:“是《孝经纬》文。亦是正者,先自正己之德名以行道,则天下自然正。引之以证正不正之事。”[192]其实,有关“正”和“政”的解释,《论语·颜渊》有云:“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礼记·哀公问》有云:“公曰:敢问何谓为政?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君为正,则百姓从政也。”[193]《管子·正篇》有云:“正之,服之,胜之,饰之,必严其令而民则之,曰政。”孙诒让认为:“此即《郑目录》政可以平诸侯,正天下之义。”[194]此处《孝经说》的解释本是出自先贤,但是郑玄称引《孝经说》,而不称引他书,足见纬书的影响力。
    又如,《周礼·秋官·序官》“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以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郑玄注云:“禁,所以防奸者也。刑,正人之法。《孝经说》曰:‘刑者侀也,过出罪施。’”[195]《大司寇》注云:“刑亦法也。”据孙诒让《周礼正义》:贾公彦疏云:“《孝经援神契·五刑章》曰:‘刑者,侀也。过出罪施者,下侀为著也。行刑者,所以著人身体。过误者出之,实罪者施刑。是以《尚书》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引之者,证司寇行刑当审慎也。”[196]孙诒让认为:《礼记·王制》所云“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正与此《孝经纬》说同。[197]
再如,《礼记·中庸》“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郑玄注云:“天命谓天所命生人者也,是谓性命。木神则仁,金神则义,火神则礼,水神则信,土神则知。《孝经说》曰:‘性者,生之质,命人所禀受度也。’”[198]又《礼记·礼运》“其居人也曰养”,郑玄注云:“养当为义,字之误也。下之则为教令,居人身为义。《孝经说》曰:‘义由人出。’”[199]
    第四,涉及一些文字解释方面的引证。例如:《礼记·礼运》:“以嘉魂魄,是谓合莫”, 郑玄注云:“嘉,乐也。莫,虚无也。《孝经说》曰上通无莫。”[200]又如,《礼记·祭义》“霜露既降,君子履之必有悽怆之心”,郑玄注云:“霜露既降,《礼说》在秋,此无秋字盖脱尔。”[201]再如,《周礼·夏官·校人》“春祭马祖”郑玄注云:“马祖,天驷也。《孝经说》曰:房为龙马。”据孙诒让《周礼正义》:《尔雅·释天》云:“房,天驷也。”《诗·小雅·吉日》孔疏引孙炎云:“龙为天马,故房四星谓之天驷。”郑引彼者,在于“证天驷为马祖之义。”又孙诒让据《续汉书·舆服志》刘注引《孝经援神契》:“房为龙马,华盖覆钩”,而称“此即据《援神契》文”。[202]

    通过以上的例证我们可以知道,郑玄是将纬书的有关内容当作和其他典籍同类的历史资料来引证的,由此而充分显示出其思想的鲜明的时代性特征。从其称引涉及诸纬书来看,他是将纬书的思想体系与《三礼》的制度体系和观念体系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这同样是鲜明的时代特征的体现。如果说《三礼》之于《春秋》思想的结合构成了两汉时期法制思想体系和和道德观念体系,那么可以说,《三礼》之与纬书思想的结合,就充分包容了东汉时代的信仰体系,而郑玄的《三礼注》本身就是这多重思想体系最后的载体。
    后世不少儒者以郑玄引纬书解《三礼》为诟病,宋儒有欲删其书者,明儒有以此论“其说不纯”者,都是以为纬书内容多虚妄之说,不可依凭。倒是清儒来得宽容,也显公允。朱彝尊有云:郑玄之为笺传本是“经自为经,纬自为纬,初不相杂”,只是“第如七曜四游之晷度,三雍九室之遗制,经师所未详者,则取诸纬书候以明之。盖纬候亦有醇驳之不同,康成所取,特其醇者耳,灾祥神异之说,未尝滥及也。。或以五帝之名近于怪,然此在汉时著之祀典者。君子居是邦不非其大夫,矧朝廷之典礼乎?乃宋儒极口诋之,沿及元朝随声附和,至有以此罪之,竟黜其祀者,其亦不仁甚矣。”[203]于此,朱彝尊特为明代嘉靖时以称引纬书招致“其说不纯”之议而废郑玄从祀圣贤一事鸣不平。又《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周礼注疏》有云:“玄于《三礼》之学,本为专门,故所释特精。惟好引纬书是其一短。欧阳修集有《请校正五经札子》,欲刪削其书。然纬书不尽可据,亦非尽不可据,在审別其是非而已,不必窜易古书也。”实际上,在后世礼官议礼的奏议中也常常出现纬书的文字,他们和郑玄一样,都是以其有关内容与古礼或礼经的直接联系而援引之来说明具体的礼仪制度的[204]。这正体现出纬书本身所具有的联接礼学经典的价值。
   
    (四)其他特点

    (1)推重“吉凶宾军嘉”的五礼体系
“五礼”之说,见于《尚书·尧典》(今文《尚书·舜典》)和《尚书·皋陶谟》,前者有云:“同律度量衡,修五礼”,后者有云:“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对此“五礼”历来有两种说法,或云指公侯伯子男的五等级爵制度,此当是依据孟子;或云指“吉凶宾军嘉”的五礼体系,此当是依据《周礼》。
史传汉孔安国《尚书传》于“修五礼”句下云“修吉凶宾军嘉之礼”[205],于“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句下云“天次秩有礼,当用我公侯伯子男五等之礼以接之使有常”。[206]对于前者,孔颖达《尚书正义》予以认同[207]。对于后者,孔颖达《尚书正义》引郑玄云:“五礼,天子也,诸侯也,卿大夫也,士也,庶民也。”又引王肃云:“五礼谓王,公,卿,大夫,士。”孔颖达则称:“此无文可据,各以意说耳。”[208]
《史记·五帝本纪》称引《尚书·尧典》“同律度量衡,修五礼”句,南朝宋裴骃《史记集解》说:“马融曰:‘吉凶宾军嘉也。’”唐张守节《史记正义》称:“《周礼》‘以吉礼事邦国之鬼神祗、以凶礼哀邦国之忧、以宾礼亲邦国、以军礼同邦国、以嘉礼亲万民’也”。《史记正义》还进一步解释说:“《尚书·尧典》云‘类于上帝’,吉礼也;‘如丧考妣’,凶礼也;‘群后四朝’,宾礼也;《大禹谟》云;‘汝组征’,军礼也;《尧典》云‘女于时’,嘉礼也。”[209]
在《三礼》中最明确地表述“吉凶宾军嘉”五礼体系的则是《周礼》。《周礼·地官·司徒》有云:“以五礼防万民之伪,而教之中。”《周礼·春官·大宗伯》中又将五礼的功能具体化为“以吉礼事邦国之鬼神祗”、“以凶礼哀邦国之忧”、“以宾礼亲邦国”、“以军礼同邦国”、“以嘉礼亲万民”。《周礼·春官·序官》“乃立春官宗伯,使帅其属而掌邦礼”,郑玄注云:“礼谓曲礼五,吉凶宾军嘉,其别三十有六”[210]。在注《大宗伯》职中郑玄又分别析之“吉礼之别有十二”、“凶礼之别有五”、“宾礼之别有八”、“嘉礼之别有六”、“军礼之别有五”,实际上就是按照《周礼》的思路,指明《大宗伯》职所述各种礼仪形式在五礼范围内的细致化。那么对《三礼》的其他篇章出现相关的内容,就可以以此为标准来归类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是郑玄《三礼注》以《周礼》为核心标准的又一体现。
所以,对于《礼记》,郑玄《三礼目录》言《曲礼》(上下)曰:“以其篇记五礼之事。祭祀之说,吉礼也。丧荒去国之说,凶礼也。致与贡朝会之说,宾礼也。兵车旌鸿之说,军礼也。事长、敬老、执贽、纳女之说,嘉礼也。”《礼记·祭统》“礼有五经,莫重于祭”,郑玄注云:“礼有五经,谓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也。莫重于祭,谓以吉礼为首。《大宗伯职》曰:‘以吉凶事邦国鬼神祇’。”
正由于有了《周礼》的五礼体系作为参照系,郑玄对《仪礼》十七篇,也以五礼系统加以分类,在前面引述过的《仪礼目录》中,郑玄以《士冠礼》、《士昏礼》、《乡饮酒礼》、《乡射礼》、《燕礼》、《大射仪》、《公食大夫礼》等“于五礼属嘉礼”,以《士相见礼》、《聘礼》、《觐礼》等“于五礼属宾礼”,以《丧服》、《士丧礼》、《既夕礼》、《士虞礼》等“于五礼属凶礼”,以《特牲馈食礼》、《少牢馈食礼》、《有司彻》等“于五礼属吉礼”。
“吉凶宾军嘉”五礼体系的确定,因《周礼》流传而得到广泛认同,又因郑玄以五礼形式裁量《仪礼》十七篇各自归属而进一步明确。于是,在东汉以后各个时代的礼制建设中就作为分类的形式而固定下来。自司马彪《续汉书》以后的历代史书的《礼乐志》或《礼仪志》中所记述,大体都是以“吉凶宾军嘉”的五礼体系来分类的。而汉魏以后历代的礼制建设也大都循此五礼系统的。如西晋荀觊,撰为新礼即冠名《五礼》[211],南朝齐王俭受诏制定《五礼》[212],隋朝牛弘奉敕修《五礼》,唐代的《贞观礼》、《显庆礼》以五礼形式制定,宋徽宗政和三年成《五礼新仪》,“元之五礼,皆以国俗行之”[213],明洪武三年《大明集礼》成,其书以五礼为纲。这些都可以追溯到东汉郑玄对“吉凶宾军嘉”的五礼体系分类的推重和肯定上来。

    (2)以汉制相比拟

正像许多学者所注意到的,比拟汉制是郑玄《三礼注》中比较突出的特点之一[214],其中包括对《汉律》、《汉礼》的称引,以及对汉官名以及汉代制度的称述。而这些也是承袭自先前注家郑司农的《周礼注》的。例如《周礼·春官叙官》郑玄注引郑司农云:“唐虞历三代,以宗官典国之礼与其祭祀,汉之大常是也。”[215]又如《周礼·春官·典路》“若有大祭祀,则出路,赞驾说。大丧、大宾客亦如之”,郑玄注引郑司农云:“《汉朝上计律》,陈属车于庭。”[216]又如《周礼·秋官·司刺》有“再宥曰过失”,郑玄注引郑司农云:“过失,若今律过失杀人不坐死。”还有同篇“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郑玄注引郑司农云:“幼弱、老旄,若今律令,年未满八岁,八十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217]郑玄所称述的汉代制度则亦多仿此。
    除了前面我们曾引述的郑玄称引《汉律》、《汉礼》的例证之外,郑玄《三礼注》中也对汉代的官名、制度等多有称述和比拟。其内容本身无非是要证明《三礼》中所记的制度、礼仪等,在汉代或有因袭,或有损益。
    首先是《周礼注》。例如,《周礼·天官·大宰》“以九赋敛财贿”,其中“一曰邦中之赋”,“九曰币余之赋”,郑玄注云:“玄谓赋,口率出泉也。今之算泉,民或谓之赋,此其旧名与?”[218]孙诒让《周礼正义》引《汉官仪》云:“算,民年七岁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又令民男女年十五以上至于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以给车马。”孙诒让认为,此即郑玄“所谓算泉或谓之赋者也”[219]。又如,《周礼·地官·大司徒》“以保息六养万民”之“五曰宽疾”,郑玄注云:“宽疾,若今癃不可事,不算卒,可事者半之。”[220]对此,孙诒让《周礼正义》说:“周时宽疾不徒舍役,又给养矣。”孙诒让又以“郑玄引汉法者”而引孔广森云:“《汉书高帝纪》如淳注云:‘律,高六尺大而寸已下,为罢癃。’是但以人矲矮者通谓之癃。若有癃疾者,别谓之不可事。其可事者,虽不服戎,犹任城道之役。《食货志》曰:‘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谓癃可事者也。”孙诒让以为:“孔说是也。算卒即《汉书·昭帝纪》之更赋。……此云不算卒即不出更赋。可事半之,谓出更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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