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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制度的定义与起源申论

时间:2009-8-8 16:47:48  来源:不详
提 要:在中国科举制度的研究中,科举制度的定义与起源问题成为最大热门课题之一。我认为,科举制度是朝廷开设科目,士人可以自由报考,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的选拔官员的制度。科举制度的主要特点或曰与其他选官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科举制度萌芽于南北朝,创始于隋,确立于唐,完备于宋,延续至元、明、清,前后经历了一千三百年之久。

  关键词:科举制度;定义;考试;起源;隋

    在科举制度的研究中,科举制度的定义与起源问题成为最大热门课题之一。从1983年以来,仅在《历史研究》杂志上,有关专论文章就有六、七篇之多。①另外,还有不少学者在专著中进行过专门讨论。②这些论著对科举制度的定义与起源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对于科举制度的定义与起源问题,至今仍然众说纷纭,使人莫衷一是。1993年,我在《关于科举制度创立的几个问题》一文和《中国科举考试制度》一书中,就有关科举制度的定义与起源等问题简要地发表了一己之见③,大概因为这两种书刊发行量甚少,至今尚未见到正面回应,故再申论之,以就正于方家。

一、科举制度的定义及特点

  目前,关于科举制度的起源之所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原因之一,是对科举制度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刘海峰说:“科举起源问题不仅是史实的考证问题,而且牵涉‘科举'的定义问题,只有明确‘科举'一词的内涵,才能取得对科举起始时间的共识。”[1](6)祖慧、龚延明说:“对此,我们颇有同感。”[2](31)有此同感者,恐怕还有很多人。所以,这里不厌其烦,对科举制度的定义再予申论。

  关于科举制度的定义,主要有四种说法。第一种说法是“分科举人”说。这是一种传统的说法。如早在1939年,周谷城在《中国通史》中就说:“科举制,盖取分科目而举士之义。”[3](553)1960年,韩国磐在《略述科举制度》中说:“所谓科举,就是分科举人。”[4](23)稍后,他又在《关于科举制度创置的两点小考》中说:“所谓科举制度,就是按照不同的科目来选举人才的选举制度。”[5](295)

  第二种说法是“按科取士、考试进用”说。如1977年,沈任远在《隋唐政治制度》中说:“科举即是以科目考试选举人才。”[6](206)1989年,黄留珠在《中国古代选官制度述略》中说:“所谓科举制度,就是按照不同的科目通过考试来选取人才的考试制度。”[7](197,第五章《隋唐的科举和铨选》)徐连达、楼劲在《汉唐科举异同论》中说:“汉代的察举与唐代的科举基本一致。故察举,科举,一也!皆朝廷统一部署下以按科取士、考试进用为特征的官僚选拔制度。”[8](116)这一定义体现了“分科”与“考试”两种要素,但没有体现考试作用的大小。

  第三种说法是“三要素”说。如1934年,邓嗣禹在《中国科举制度起源考》中说:“须知科举考试,必由应试人于一定时期,投牒自进,按科应试。公同竞争,试后有黜落,中试者举用之;然后为真正考试。”[9](281)何忠礼在《科举制度起源辨析》中,提出科举制度应具备三个特点:“第一,士子应举,原则上允许‘投牒自进',不必非得由公卿大臣或州郡长官特别推荐。……第二,‘一切以程文为去留。'换言之,举人及第或黜落必须通过严格的考校才能决定。……第三,以进士科为主要取士科目,士人定期赴试。”然后给科举制度下了一个定义:“它是一种以‘投牒自进'为主要特征,以试艺优劣为决定及第与否的主要标准,以进士科为主要科目的选官制度。”[10](101)祖慧、龚延明在《科举制度定义再商榷》中说:“关于科举制度定义,可做出如下界定:(一)设进士、明经、制科等科目招考,取士权一归中央,由朝廷定专司、专官知贡举;(二)招考向全社会开放,原则上许平民或官员‘投牒自举'报考;(三)地方与中央定期、定点举行二级以上考试,命题统一,‘以文取士'。”[2](43)

  第四种说法是“广义狭义”说。刘海峰在《科举制度的起源与进士科的起始》等文中说:“科举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科举指分科举人,即西汉以后分科目察举或制诏甄试人才授予官职的制度;狭义的科举指进士科举,即隋代设立进士科以后用考试来选拔人才授予官职的制度。”[1](3)

  我认为,上述四种定义的表述都不太准确。1993年,我对科举曾下过一个定义,即:“科举制度是朝廷开设科目,士人可以自由报考,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的选拔官员的制度。”[12](178)[13](8)这一定义与“三要素”说颇为相近,但是更为确切而简练。第一,这一定义确切说明了科举制度的实质和目的乃是一种选拔官员的制度。上述第一种定义,未能明确说明科举制度的实质,或者只说是一种“选举制度”。古代汉语中的“选举”和现代汉语中的“选举”的涵义是不同的。在古代汉语中,“选举”指选拔举用贤能;在现代汉语中,“选举”指用投票或举手等表决方式选出代表或负责人。所以,我们今天不能按古代的说法表述为“选举制度”,而应该明确表述为“选拔官员的制度”。

  第二,关于科举的第一个要素,我的表述是“朝廷开设科目”。“朝廷”表明是国家规定的统一考试;而“科目”既没有说“以进士科为主要取士科目”,也没有说“设进士、明经、制科等科目”。这是因为:其一,在隋朝及唐初,恐怕并非“以进士科为主要取士科目”,对此有待进一步考证。④其二,“明经”科在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王安石改革科举时就被废除了,以后再未设置。其三,“制科”在南宋已经大为衰微,南宋一百五十多年间,制举仅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一科,仅于孝宗乾道七年(1171)举行过一次御试,而登科者仅为李垕一人而已。元、明两朝不设制举;清朝除于康熙十八年(1679)、乾隆元年(1736)举行过两次博学鸿词科考试,又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举行过一次经济特科考试之外,亦不设制举。因此,在科举定义中不必列举具体的科目,只说“朝廷开设科目”反而更确切、更简练。

  第三,关于科举的第二个要素,我的表述是“士人可以自由报考”,用了“可以”二字,而没有用“完全”一类的文字。因为唐宋时期,士人应贡举,可以“怀牒自列于州县”[13](1161,卷44)《选举志上》,即可以自由报考,不必他人推荐;但武举、制举,一般则必须有官员的推荐。如唐代应武举人不需官员举荐,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初复置武举,低级文武官员及文武官员子弟可以自由报考,但是“未食禄人”必须“召命官三人委保行止”,才能应举。[14](《选举》一七之五)仁宗皇祐元年(1049)罢武举,至英宗治平元年(1064)复置武举时,则“应武举人,不拘食禄子孙并已仕、未仕人等”,并须朝廷命官“保明闻奏”,始得应举。[14](《选举》一七之一○)

  又如,唐朝制举,一般均须命官举荐。宋太祖乾德二年(964)初置制举,诏曰:“今后不限内外职官前资、现任,黄衣、布衣,并许直诣閤门,进奏请应。”[14](《选举》一○之六)即均可自由报考。仁宗庆历六年(1046)则变为:“诏礼部贡院,自今制科并用随贡举为定制,亦须近臣论荐,毋得自举”。[14](《选举》一○之二五)自此应制举人遂废自由报考,而必须由命官“保明奏举”。

  由此可以看出,武举与制举还保留有察举制度的残余,但是它们已经不是察举而是科举了。因为“投牒自举”即自由报考并不是“科举”的必不可少的“必要条件”。在整个官员选拔制度中只要“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即表明由察举制度变为科举制度了。

  第四,关于科举的第三个要素,我的表述是“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强调了“主要”二字,而不是“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因为在隋唐五代及宋初,在决定取舍的因素中还有“通榜”、“公荐”等不少推荐的成份。如唐德宗贞元十八年(802),权德舆知贡举,邀请陆傪“通榜帖”。韩愈向陆傪举荐了十名举人,权德舆在三榜中共录取了其中的六人。[15](115,卷8《通榜》)又如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乾德元年(963)九月丙子纪事云:“故事,每岁知举官将赴贡院,台阁近臣得保荐抱文艺者,号曰‘公荐',然去取不能无所私。”[16](105,卷4)因为允许“公荐”,唐至宋初一直盛行“行卷”之风,应举的士人纷纷将自己撰写的诗文做成卷轴,投送至公卿大臣之门,以求其延誉。知举官往往主要根据公卿大臣的推荐决定弃取高下,而举人的程文即试卷所起的作用反而甚小。例如,唐文宗大和二年(828),礼部侍郎崔郾受命于东都洛阳考试举人,三署公卿冠盖相属,竞相荐士。太学博士吴武陵以《阿房宫赋》举荐杜牧,被预定为第五名。有人说杜牧“不拘细行”。崔郾说:“已许吴君矣。牧虽屠沽,不能易也。”[15](118,卷6《公荐》)更有甚者,唐文宗开成三年(838),礼部侍郎高锴知贡举,裴思谦“自怀”大宦官左神策军中尉仇士良“一缄入贡院”,“书中与思谦求巍峨”。高锴曰:“状元已有人,此外可副军容意旨。”思谦曰:“卑吏面奉军容处分,裴秀才非状元,请侍郎不放。”高锴迫于仇士良的权势,不得已而从之。[15](186,卷9《恶得及第》)可见,虽然也有某些真才实学之士通过“公荐”而科举及第,但更为势家子弟垄断科举大开方便之门。一般士人大都无由交结权贵,无人推荐,则只能望榜兴叹!这显然是察举制度的残余。

  北宋建立不久,宋太祖就多次下诏废除“公荐”。如乾德元年(963)九月丙子,“诏礼部贡举人,自今朝臣不得更发公荐,违者重置其罪”。[16](105,卷4)开宝六年(973)四月,又颁布了详细的处罚条例:“诏……今后凡中外文武官僚荐嘱举人,便即主司密具闻奏。其被荐举人勒还本贯重役,永不得入举场;其发荐之人必行勘断。犯者许逐处官吏及诸色人陈告,如得实,应幕职及令录当与升朝官,判司簿尉即与本处令录;其诸色人赏绢五百匹,以犯事人家财充,不足,以系省绢添支。”[14](《选举》三之三)此后,“公荐”在法律上和实际上终被废除。

  另外,在唐及五代,应举人除向公卿大臣投献所写诗文等作品,即“行卷”以求“公荐”之外,还要向知贡举官投纳所撰诗文,称为“省卷”,亦称“公卷”,以供观其素业。宋初,踵唐及五代之制,解试、省试犹用公卷。苏颂云:“秋试先纳公卷一副,古律诗、赋、文、论共五卷。”[17](215,卷15《议贡举法》)进士所纳公卷,多假借他人文字,或用旧卷装饰重行书写,或被佣人易换文本,致使无凭考校。而且数千上万举人齐赴省试,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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