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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学与《宋论》——兼评余英时著《朱熹的历史世界》

时间:2009-8-8 16:49:42  来源:不详
琦“且言:‘台谏亦有章疏乞太后还政,未审决取何日撤帘?’太后遽起,琦即厉声命仪銮司撤帘。帘既落,犹于御屏后微见太后衣也。”(《续资治通鉴》卷六十二)王夫之评论说:“韩公一秉道,而革(仁宗、英宗)两朝之弊。”(《宋论》卷四《仁宗一》)“故‘决取何日’之言,如震雷之迅发,而叱殿司以速撤;但以孤忠托先君之灵爽,而不假片言之赞助……臣道之极致也。”这不仅非同朝的文彦博、富弼可比,而且南宋时“赵汝愚之未能此也,非韩侂胄不足以立功,而事权失矣,虽有朱子,不能善其后也”(《宋论》卷五《英宗一》)。

宋代“韩(琦)范(仲淹)”并称,而王夫之有“扬韩抑范”的倾向[51]。在《宋论》中,王夫之没有提到最先反对母后垂帘的恰是范仲淹。天圣七年(1029年),仁宗为垂帘听政的刘太后祝寿,率百官朝拜于天安殿。范仲淹上疏云:“天子有事亲之道,无为臣之理;有南面之位,无北面之仪。若奉亲于内,以行家人礼可也。今顾与百官同列,亏君体,损主威,不可为后世法。”疏入不报。他又奏“请皇太后还政”,亦不报,“遂乞补外”,贬为河中府通判(参见《范文正公年谱》及《范公神道碑铭并序》)。范仲淹在仕途中曾经四“进”四“退”(其《岳阳楼记》有云“进亦忧,退亦忧”),此为他的第一“退”。

明道二年(1033年),刘太后崩,仁宗始亲政。范仲淹被召赴阙,除右司谏。太后有遗诰,以杨太妃为皇太后,参决国事。范仲淹亟上疏言:“太后母号也,未尝因保育而代立者,今一太后崩,又立一太后,天下且疑陛下不可一日无母后之助也。”仁宗准其言,遂罢对杨太妃的“册命”。是年,范仲淹出使江淮赈灾,“使还,会郭皇后废,(公)率谏官御史伏阁争,不能得,贬知睦州”(《范公神道碑铭并序》)。这是范仲淹仕途中的第二“退”。

仁宗之世的“垂帘之陋”是范仲淹首先加以反对,然后又制止了杨太妃的继续垂帘。“及(刘)太后崩,言事者希旨,多求太后时事,欲深治之。(范)公独以谓太后受托先帝,保佑圣躬,始终十年,未见过失,宜掩其小故而全大德。”(同上)当时的形势有如元祐、绍圣之际,王夫之评论说:

而刘后方殂,吕夷简、张耆等大臣之罢者七人,王德用、章德象俱不以阿附故,而受显擢。……王曾幸而免此(如元祐诸公之灾)者,仁宗居心之厚,而范希文以君子之道立心,陈“掩小故以全大德”之言,能持其平也。观于此,而韩、范之外,可谓宋之有大臣乎?(《宋论》卷四《仁宗一》)

这就是说,在刘太后死后,范仲淹制止了一次因帝、后不和而引起的“党争”,以致“其于政事无大变矣”(同上)。然而,在“废郭皇后”的问题上,范仲淹与吕夷简却发生了第一次冲突。《宋史·吕夷简传》载:

太后崩,帝始亲政事……帝始与夷简谋,以张耆、夏竦皆太后所任用者也,悉罢之,退告郭皇后。后曰:“夷简独不附太后邪?但多机巧、善应变耳。”由是夷简亦罢……岁中而夷简复相。……郭后以怒尚美人,批其颊,误伤帝颈。帝以爪痕示执政大臣,夷简以前罢相故,遂主废后议。……夷简将废后,先敕有司,无得受台谏章奏。于是御史中丞孔道辅、右司谏范仲淹率台谏诣阁门请对。有旨令台谏诣中书,夷简乃贬出道辅等,后遂废。

范、吕的这次冲突,就是景祐三年(1036年)范仲淹因献《百官图》而被吕夷简诬以“越职言事,荐引朋党,离间君臣”的滥觞。因景祐“党争”而使范仲淹的仕途有第三“退”,庆历新政的夭折则是其第四“退”。王夫之说景祐、庆历诸公“不自秉国成,而奖浮薄”,将仁宗之世说为“宋之季世”,实乃因元祐诸公之失而株连于范仲淹等人。

神宗去世后,年仅十岁的哲宗即位(1086年),神宗母宣仁太后垂帘听政,“越两代而执天下之柄”。她“别用一番人”,任命司马光、吕公著为左右仆射(宰相),“凡熙宁以来政事弗便者,次第罢之”(《宋史·后妃传》)。王夫之认为:

(熙宁、元丰)新法之为民病,甚矣。诸公顺民之欲,急起而改之,不谓其非贞也。即疑于改父之非孝,而奉祖宗之成宪,以正先君之阙失,亦不可谓非孝之贞也。乃改之者,诸公不自任其责,嗣君不与闻其谋,举而仰听于太后。……天子与后敌尊,而母后之贤,不可以制道法。非是者,自丧其贞,而欲以胜物,匪徒小人之反噬有辞也;天所弗佑,祖宗之灵所弗凭依,天下臣民亦怀疑而其情不固。不贞者之不胜,古今之通义,不可违也。(《宋论》卷七《哲宗三》)

这就是说,元祐诸公最大的失误是在急改熙、丰新法时“举而仰听于太后”,违背了“男位乎外而女位乎内”这个“大贞”,当宣仁太后去世,哲宗亲政后,其被“小人之反噬”是必然的[52]。王夫之又批评元祐诸公“皆与王安石已死之灰争是非,寥寥焉无一实政之见于设施”。“进一人,则曰此熙、丰之所退也;退一人,则曰此熙、丰之所进也;兴一法,则曰此熙、丰之所革也;革一法,则曰此熙、丰之所兴也。……未见其有所谓理也,气而已矣。……是故通哲宗在位十四年中,无一日而不为乱媒,无一日而不为危亡地,不徒绍圣为然矣。”(《宋论》卷七《哲宗四》)这实际上指出了哲宗时酿成以后的徽、钦之祸,元祐与绍圣应该“两分其罪”,此评价不失为公允。

庆历新政以后,经熙宁变法的转向,新、旧两党成水火之势:“始以君子而求胜乎小人,继以小人而还倾君子”,此为从熙宁到元丰时期;“继以君子之徒自起相胜”,此为元祐时期旧党不仅排斥新党,而且内部又有洛、蜀、朔三党之争;“继以小人之还自相胜而相倾”,此为绍圣以后新党以“元祐党案”把旧党禁锢,而章惇、蔡京等又“自相胜而相倾”。这是庆历新政以后宋代政治文化的大势。元祐、绍圣时期的母后垂帘,继而哲宗亲政,对新、旧党争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终至君子“不胜于小人,害乃及于宗社生民,不亡而不息”。王夫之对于这一历史教训的总结有其深刻之处,但他说:“气一动而不可止,于是吕、范不协于黄扉,洛、蜀、朔党不协于群署,一人茕立于上,百尹类从于下,尚恶得谓元祐之犹有君,宋之犹有国也!”(同上)把对元祐诸公的批评上延到景祐诸公,就又陷于偏执和苛刻了。

王夫之说:

国家当创业之始,由乱而治,则必有所兴革,以为一代之规。其所兴革不足以为规于一代者,则必速亡。非然,则略而不详,因陋而不文,保弱而不竞者,皆有深意存焉。君德、民心、时会之所凑,适可至于是;既至于是,而亦足以持国于不衰。乃传之数世而弊且生矣。弊之所生,皆依法而起,则归咎于法也,不患无词。其为弊也,吏玩而不理,士靡而亡实,民骄而不均,兵弛而不振;非其破法而行私,抑沿法而巧匿其奸。(《宋论》卷四《仁宗二》)

以上从“非然”以下就是王夫之对从宋初到庆历时期形势的判断。他看到了当时诸种之弊“依法而起”,但他认为治理这些弊,只要“任得其人,而法无不可用”;即使这些弊得不到解决,“匹夫匹妇祁寒暑雨之怨咨,猾胥奸民为鼠为雀之啄龁”,这些弊也不足以“坏纲纪而伤教化”,“有天下者,无容心焉可矣”(同上)。这就是说,当时不是“合变的时节”。然而,在仁宗之世,鉴于当时的诸种之弊,“有志者愤之,而求治之情,迫动于上;言治之术,竞起于下。听其言,推其心,皆当时所可厌苦之情事,而厘正之于旦夕,有余快焉。虽然,抑岂必归咎于法而别求治理哉?”(同上)当时士大夫群体的“回向三代”、“秩序重建”、“革新政令”,都是“归咎于法而别求治理”,这是宋学与王夫之《宋论》的最根本的冲突。因有此冲突,所以王夫之不仅否定熙宁变法,而且否定庆历新政:“神宗君臣所夜思昼作,聚讼盈廷,飞符遍野,以使下无法守,开章惇、蔡京爚乱以亡之渐者,其风已自仁宗始矣。”(同上)这种批评构成了对整个宋学或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的否定。

王夫之其所以陷于如此的偏执和苛刻,其所以认为“有天下者”对于“匹夫匹妇之怨咨,猾胥奸民之啄龁”可以“无容心焉”,正是因为《宋论》之情结是“夷夏之大防”,“诸夏内而夷狄外”是《宋论》之首要的“大贞”。从这个首要的“大贞”来判断,王夫之认为庆历新政和熙宁变法都开启了宋朝的政乱、灭亡之路,这不仅是“亡国”,而且是“亡天下”;与其变法而亡天下,还不如“慎持”“谨守”,“见小害而不激,见小利而不歆,见小才而无取,见小过而无苛”,这样庶几可以衰而不亡,甚至可能因“君德、民心、时会之所凑”,“足以持国于不衰”。

王夫之虽然以是否“亡天下”来评判宋学,但没有把“亡天下”的主要责任归于宋学。他认为,宋朝的“私天下”才是其“亡天下”的主要原因。无疑,这是《宋论》思想的最闪光之点。王夫之在《黄书》中说:

生民以来未有之祸,秦开之而宋成之也。是故秦私天下而力克举,宋私天下而力自诎。祸速者绝其胄,祸长者绝其维,非独自丧也,亦丧天地分建之极。(《黄书·古仪》)

对于宋朝如何“私天下而力自诎”,王夫之在《宋论》中作了展开的论述。

宋太祖是通过“陈桥兵变”而得天下的。王夫之说:“宋无积累之仁,无拨乱之功”,“乃乘如狂之乱卒控扶以起”,这不同于“商、周之德,汉、唐之功,宜为天下君者,皆在未有天下之前”。宋之所以能有天下,王夫之认为,是因“天之所以曲佑下民,于无可付托之中,而行其权于受命之后”,“当世无商、周、汉、唐之主,而天可行其郑重仁民之德以眷命之,其宜为天下之君也,抑必然矣”(《宋论》卷一《太祖一》)。显然,这里的“天”是取《尚书》中的“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阴骘下民”之意。在经过唐季、五代的兵革战乱、军阀割据之后,民心所向是结束战乱,实现天下的统一。宋太祖之能得天下,是适应了这样的天心民意。而宋朝的“一统天下”之所以能“垂及百年”,王夫之认为,“唯其惧也”,因为惧怕失掉天下,所以“不敢以兵威劫远人……不敢以诛夷待勋旧……不敢以智慧轻儒素……不敢以苛法督吏民”,“惧以生慎,慎以生俭,俭以生慈,慈以生和,和以生文”(同上)。于是,宋朝不仅“垂及百年”,而且在文化上超越汉、唐。

宋太祖因其“惧”而“不敢以智慧轻儒素”,突出地表现在他的“勒石三戒”。王夫之说:

太祖勒石,锁置殿中,使嗣君即位,入而跪读。其戒有三:一、保全柴氏子孙;二、不杀士大夫;三、不加农田之赋。呜呼!若此三者,不谓之盛德也不能。(《宋论》卷一《太祖三》)

余英时先生在其书中引有宋人笔记《避暑漫抄》,述宋太祖的“勒石三戒”与王夫之所说略同,惟第三戒云“子孙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53]。这“三戒”中的核心一条是“不杀士大夫”(《避暑漫抄》作“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如果在春秋以前确曾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规定的话,那么宋太祖立下“不杀士大夫”的宋朝“家法”,确是超越春秋以后历朝历代的“盛德”。因有此“盛德”,为宋代士大夫提供了一个不那么严酷的政治环境,故宋代士大夫亦不负此“盛德”,使宋代文化超越汉、唐。

王夫之对宋太祖的“勒石三戒”又有如下评论:

德之盛者,求诸己而已。……以忠厚养前代之子孙,以宽大养士人之正气,以节制养百姓之生理,非求之彼也。……逮庆历而议论始兴,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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