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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大众化制约因素分析

时间:2009-8-31 11:10:32  来源:不详
社会坚决摒弃“官本位”思想,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官本位”既是一个观念问题,也是一个制度问题。欲破除长期以来普遍残存于社会心理中的官本位思想,首要的是从根本上改变官本位制度,取消官员特权和不适当的社会待遇,有效规范权力运行,真正从体制上实现最大限度的官民平等,最大程度实现社会正义。其次,大力培育官员的法治理念、平等精神和公仆意识,形成敬畏法律、尊重法律、崇尚法律的社会风气,自觉摒弃官僚主义和家长制作风。此外,对于社会民众来讲,也应该实现观念转换,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破除“权本”思想和“特权”思想。认清官员的社会管理本质是一种服务于民的职业,而不是为个人谋取私利的特权和资源。
  
  二、中国传统的熟人社会所特有的“重关系。讲人情”的社会风气和习俗。对大众法治文化的生成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
  众所周知,中国自古以来,由于特殊的文化传统,人情伦理极其发达,重关系、讲人情的传统和习俗几乎渗透于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然,人情和亲情是社会生活和交往不可缺少的润滑剂,缺少人情的社会也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就像任何事物都有两面一样,熟人社会过分发达的人情伦理也有其自身的弊端,特别对现代文明所认同的法治文化更是具有瓦解和破坏作用。这就是为什么“以情压法”、“以情代法”、“以情乱法”等现象在当代中国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深层次原因。社会公众的普遍心理是,一旦面临讼争,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运用法律维护权利。而是通过各种方式寻求关系和人情资源,最终后果就是影响了某些案件的公正裁决,使社会公平和正义难以实现。实际上,在今天崇尚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的同时,人情与法治并非绝对相左,但情之于法,需要一定的尺度和界限。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中必须要处理好这种重情轻法的文化传统,引导人们重新进行法律价值目标的选择,逐步培育人们的法治精神和对法治的信仰。

  三、民众的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热情缺位也制约着大众法治文化的形成
  法治的本质体现为建立在良法基础上的众人之治,而非少数人治理,离开这一点就不可能建构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广大民众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和坚定力量。而中国传统社会奉行的是人治和法律工具主义,法律仅仅是作为剥削阶级的专制工具而存在。在这种专制主义的禁锢下,造成了国民怯弱的奴性意识和人格,屈从权力统治,缺乏权利意识。同时,人治与礼治并行,礼治重在道德教化,形成“贵和尚中”、“息讼厌讼”的法律心理,主体意识严重缺失,致使社会缺乏普遍的正义追求。历史上形成的官本位和宗法等级观念根深蒂固,传统的政治集权和家长式的管理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民众的真实表达自由被剥夺,真正的民主难以实现,群众的民主参与热情和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也往往流于形式。而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就会导致异化,公民权利被侵犯,民主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或淡化。因此,建构法治社会,必须充分尊重和发扬民主精神,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民主和政治参与热情,强化公民的主体意识,培育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使得广大公民以主人翁的身份积极参与法治建设。
  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欲实现彻底的现代法治文化转型,就必先根除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流弊,充分挖掘法治的本土资源并吸收和借鉴成熟的西方法治文明。构建民主、和谐的大众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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