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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多维道德与东西方文化对话

时间:2009-11-16 12:11:31  来源:不详
(“自然法”)也常常从这一度中取得。

  这是最基本的道德度级。其主要含义是“不得伤害别的主体。”所以其内容往往是一系列的“不得……”(YouShallNot)或否定性的禁令。它的意义是保卫社会的基础。一个社会将什么视为自己的“基础”,那是因时因地而异的.东、西方不一样,古、近代也不同,但只要某价值被视为基础(一般来说,生命安全,财产,稳定与秩序等等会被包括入内),也就是说如果它们受伤害则社会无法生存下去,

  该社会便会用“公正”层道德(或“准法层")来维护。这一度级从对个人的要求上讲,属于义务层:一切人都应当行之。当然,这并不是说现实中一切人都做到了该层要求.不过,破坏与例外正体现了此层的“无例外”初衷.做到该层要求一般来说也不需付出很大代价。所以当人尽了自己义务时,并不会受到表扬(不杀人,不会受赞美),但如果没有按义务而行,则会引起愤怒(注意,这是“义愤”—一种道德情感,与一般的非道德性的不高兴情绪有别),遭致社会的激烈反应(杀人者,偿命).社会在维护这一层道德时,往往(但并不总是)动用暴力的、机构化的方式(国家政权)或是宗教。前者的威力较容易理解,其实后者—对于信教者—也具有同样、甚或更强的威力。希腊宗教中的“诅咒”,“复仇神(Furie)”,“尼米希斯(Nemesis)"都代表着“愤怒”—由于公正层道德被破坏而愤怒,基督教中的“最后审判”,也是公正被破坏(罪)后神圣愤怒进行惩罚和恢复公正。我们能说希腊人和基督徒会对神圣的愤怒无动于衷,毫不畏惧吗?

  这一层级在古代重要,所谓“公正”(希腊)、“义”(中国)、“约”与“自然法”(基督教)都属于此层。大约是由于古代社会中物质需求难以得到满足,所以人际伤害是普遍现象,伤人至深,况且,即使仓察实也不一定就都守礼节,变态欲望(如对货币的无止境追求)使为富不仁的人更是伤害的一大来源。所以,古代社会极力推许“公正”以制约之。公正是对弱者一方的保护,无论这弱者是个人还是国家;因为“公正”是以普遍中立原则面目出现的对利益的得与失进行限制.再者,一个社会的存在需要种种基本秩序,如对陌生人的(好客),对朋友的(不得忘恩负义),经济来往的(不可赖债)。既然古代高层级道德尚未出现,这些基本秩序只有靠公正层来护持。

  到了近代,“公正”更成了西方伦理学的基本内容.这可能是由于西方以自由主义哲学为立国之本,而在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本体论上,只能建立“公正”伦理学。我们不必引用二十世纪的种种公正理论,只要看一下黑格尔所谓的“抽象法”层道德的原则,便可以理解自由主义公正观的基本精神:“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

  (二)伦理维度

  把道德进一步分为“伦理”与“道德”,是黑格尔的功劳。(参看其《法哲学原理)第二、第三篇》)我们这里并不完全按黑格尔的理路走。我们说的“伦理维度”是指家庭、家族、亲友等“亲密关系”中的道德要求。在古代部族时期,这是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道德。随着历史的发展,它的地位逐渐削弱,尤其在西方更是如此,以至于近来女权运动批评西方现代伦理学太偏重男性的“竞争与公正”道德,而忘记了还有建立在家庭亲情上的“关怀”道德。

  实际上,即使在近代西方,这一层仍然十分重要。因为家庭至今仍是“社会细胞”。倘若细胞不稳定,社会机体的生存必然要受到威胁,所以社会自然会视其为基层道德而保护之。这一层是所谓“责任层”。尽了自己的责任,不会被称赞为“道德上的好”,未尽贵任,则被谴贵为道德上的恶。比如一位母亲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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