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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多维道德与东西方文化对话

时间:2009-11-16 12:11:31  来源:不详
心尽力养育自己的孩子,不会受“表扬”;但倘若她弃婴,则会被谴责为“不道德”。

  可以想象,法律会参预这一层的实施。不过这一层还自有另外两种实施办法。一种是颇具威力的“社会舆论压力”—千夫所指,无疾而死。另一种是亲情。中国传统较为强调这种亲情的“自然血缘关系”,以为在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之间,有夭然人伦关系,“莫不有应尽之义”,牢不可破.不过这种亲情究竟主要是“自然的”还是“文化的”,还是可以讨论的一个间题。即使在《论语》的那段著名的“宰予问孝”中,孔子主要也是强调父母后天的抚养之恩.。朋友之间的感情更属于非血缘性的。无论如何,这一层的特点是亲密性、排他性或局部性。也就是说“圈子中”讲道德,圈子外即使要讲,地位也排在后面。儒家十分推崇这层道德,黑格尔亦然。黑格尔认为这一层是道德发展的顶峰,因为道德已不再停留在抽象“应当”的软弱意志中,而是具体地实现在大地之上。

  (三)道德维度

  如果说“伦理维度”的代表是黑格尔,那么“道德维度”的维护人便是康德。这一层指的是主体经过自觉的思考之后,自我决定去积极主动地帮助别人。这里如果有道德批评的话,对象也不是“他者”,而是自己(良心自责)。它对道德主体的要求(代价)很高,因为这是要求人牺牲自己的利益去帮助并非自己亲友的人。所以,这一层不是“义务”或“责任”的,也很少有人能达到这一层次。康德与黑格尔都会说这一层的标志性特征是“应当”(ought)而非“实存”。

  如果没有这一层,社会基本上还能存在并运行下去(当然如果有了这一层,社会质量会提高,存在得会更好)。所以,如果一个人没做到这一层道德,往往不会受到(严厉的)谴责。比如一个不太会游泳人没有救一个陌生的溺水者,不会被人指贵为“不道德的”。但假如有人做到了,就会被称赞,被感激,被钦佩为“有道德的”的人,比如不会水的人奋不顾身救陌生诩水者。罗尔斯有一段关于“好的行为”(善行)的描述,将我们关于“道德层”的几种主要指标都包括进去了。他认为“好的行为”就是人们可做可不做的—非强制的,无义务或贵任,它是为了增加别人的“好”(利益)的,它会令实行者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它是“超责任”的(supererogatory)。在超责任行为的顶峰,还有更高一层道德维度,即“普爱”层道德。

  (四)普爱维度(agapism)

  这一层在历史上出现颇迟,而一旦出现,虽然实行者很少,却立即给人类文明史带来质的变化。这是个人自觉自愿地牺牲自己的生命,献身于全人类的拯救事业.达到这一层,必然相信人的生命—甚至一切生命—自身有无限价值和尊严。这一层的原则如果确立,则奴隶制以及其它欺压人格的制度从理论上便失去存在的合法性论证。

  达到这一层的世界性人物不多,有耶稣(的一种意义),马丁·路德·金,地藏王菩萨(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墨子(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弗兰克纳曾指出“爱的伦理学”受到哲学家的普遍忽视,反而是在基督教中得到重视和讨论.。所以,称这一度级为“准宗教”层也不无道理。但由于宗教毕竟不同于伦理(神不同于人),况且“宗教”一词在汉语中有太多歧义(如偶像崇拜等等),所以我们宁可用“普爱”。

  由于“普爱”维度在认识上和生命代价上的要求极高,只有极少数人能做到。它不是普遍义务,更不是强制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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