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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建设的探讨——以南京市为实证研究

时间:2010-11-11 11:31:58  来源:不详
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合并,设立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统一履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组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作为其直属机构,以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名义对属地文化市场实施综合执法。”)就与一系列法律、规定(见“表1..)存在矛盾。南京市在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时,要正确处理上述矛盾,在区(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设置上采取独立建制模式。

    三是职能分工与宗旨统一的关系。根据决策审批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的要求,行政执法队伍将从行政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调整整合为单独建制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调整后新确立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因职能分工而彼此独立,但工作宗旨是统一的,即不断加强和完善对整个文化领域的监督管理。实践中,要从宗旨的统一性出发,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提高管理执法水平和管理执法成效。
    3.破解难点,确保新的文化管理体制高效运转。从试点地区的实践情况来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建设中存在着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难题。机构改革方案制定过程中,要通过深人细致的调研论证切实破解以下难点,为新的文化管理体制的高效运转提供坚强保障。
    一是属地管理的基点定位问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主体是城市政府,实行属地管理。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属地基点是放在市一级,还是放在区一级?只有解决好这个问题,才能有序开展分级管理。
    二是审批执法的相互衔接问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核心之一是审批权与执法权相互分离。日常管理中,如何强化协调配合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处理好行政审批机关与综合执法机构的相互衔接问题,这是需要认真研究并拿出具体对策的难点之一。否则,审批与执法“两张皮”,党和政府对文化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势必受到削弱。
    三是职能划分的具体安排问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是“相对集中”行政执法。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划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权,是前者行政处罚权的部分或大部分,而不是全部。那么,究竟哪些行政处罚权要划给综合执法机构,哪些行政处罚权继续留给自己?这个问题需要认真探究并拿出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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