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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科技出版工作者道德规范刍议

时间:2010-12-20 11:34:20  来源:不详
会员人会和保持会籍的条件。会员有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应视其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直至除名。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包庇、纵容学术不端行为。”《全国性学会科技期刊道德公约》,从条文上看,文字较为简约;从内容上看,该条约的第5.6,7款均为对道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说明。其中第5款对违规行为列出了“书面警告、拒绝刊登有其署名的稿件、通知其所在单位、公开曝光”等处理措施;第7款说明对严重违规行为将“转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也可以提请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工作委员会进行必要的调查”。显然,列人这样的条款更有助于使那些有违规倾向的作者有所顾忌。

    作为比较,考察了英国皇家化学会《(RSC)有关出版的道德指南与权益冲突》r}从条文上看,该《指南》比前述的我国相应文件对有关问题的界定更为详细,例如有对编辑、作者和审稿人的职权和授权关系、稿件处理办法等的说明;从制定过程看,该《指南》参考了美国化学会的期刊出版道德标准。可以看出,不同学会的出版道德标准互有参考,而且按自己的具体情况有所修订。
    总之,为适应科技出版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国内外的科技团体都制定一些出版道德准则一类的文件,用于促进科学道德建设。比较而言,国内的同类文件多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有比较重的政府推动的色彩;而发达国家的同类文件多由科学共同体即学术团体推动实施。
    二、关于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模范遵守规范的科技工作者,要广泛宣传和表彰;对违反规范的,要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撤消项目、取消晋升资格直至解聘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评奖、晋升等过程中,实行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以上诸条是我国科技界在贯彻科学道德规范中的一些普遍措施,它同样适用于科技出版界,但由于出版活动毕竟不等同于科研活动,其对违规行为的判定和处理有一定难度,科技出版界普遍感到:贯彻科技出版道德规范,其重点和难点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虽然出版社或期刊社能够在稿件处理过程中设置一些预防措施,但一些违规行为仍然不可避免地会在稿件发表后才得以发现。违规行为发现得越晚,处理起来就越困难;而且,编辑部所能用于调查和处理的资源是有限的,通常需要提请作者单位、兄弟单位的协作,而对相同的情形,不同单位的处理态度是不同的。比较而言,对于在对方出版单位尚未发表的或者先投本出版单位后投对方的,对方处理态度相对积极;而如果先投对方并且已经发表,则处理态度相对消极。
    发表更正或者撤回稿件是出版单位处理违规稿件的关键环节,但是存在的问题是,以科技期刊为例,现在读者查询利用期刊文献是以篇为单位的,特别是通过网络渠道,读者对期刊的利用方式只是查到某一篇文章后阅读利用,很少再逐期翻阅。这种情形,无疑影响了在文章发表之后再刊登更正声明或者撤回的效果。
    在作者单位方面,高等学校发现研究生一稿多投以获得期刊录用证书来通过学位考核的,研究生院“学位办”常常能够比较积极地开展调查,以防止作弊行为。但是,对于文章内容或者署名方面的争议,当事人如果是该单位骨干科研人员或者领导干部的,则作者单位可能会倾向于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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