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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当代中国文化转型的伟大历史进程

时间:2011-01-19 01:15:39  来源:不详
,中国古代曾经有过“人治”与“法治”之争。儒家在政治上主张“人治”,认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礼记·中庸》)法家在政治上则主张“法治”,认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 法家推崇的“法治”思想,与我们今天的“法治”概念有着本质的不同。现代社会的法治,其基本特征是主权在民,法律至上,以民主为基础;而法家  的“法治”观基本特征是主权在君,君权至上,以法术势为辅助。儒家推崇的“人治”思想,也不是完全排斥、否定法律的作用,只是认为法治只能使人表面服从,人治才能够使人内心服从。这两个学派表面看起来一个主张“人治”,一个主张“法治”,而实质上都是为君主专制制度服务的一人之治,都是人治。可以说,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其统治手段都是“人治”。这种“人治”手段的基本特征是:法是治民之法,即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至天子,下至百官,都可以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随意立法,即所谓“法无定法”。

  世世代代的“人治”政治,必然会导致人治文化的形成。人治文化的基本特征是:人们普遍相信权大于法,权力至高无上,法律在权力面前显得无足轻重,甚至可有可无。法律是由握有权力的人制定的,因而,握有权力的人是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更改法律的,法律不能约束握有权力的人;法律是由握有权力的人执行的,因而,法律的执行者是可以随意解释法律的,法律的执行是可以因人而异进行变通的。在人治文化深厚的社会里,信奉权力、崇拜权力、追求权力成为普遍现象。百官则以天子的意志为意志,阿谈献媚,贿赂公行。百姓则惟命是从,胆战心惊,只能祈盼明君降临,清官出世。这种人治文化传统,具有极强的渗透性与顽固性。
    实事求是地说,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也曾经受到过这种“人治”文化的影响,并为之付出过沉重的代价。在1958年8月召开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毛泽东就说过:“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刘少奇提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建国初期,毛泽东曾经注意到了法治的重要并为此做出一定的努力。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其中最主要的是中国“人治文化”传统的羁绊,使他最终选择了“人治”的治国方略,结果使得党难于防止和制止“文革”悲剧的发生,使国家蒙受了巨大的灾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深刻反思了“人治”的危害,重新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1980年,邓小平在论及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问题时指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华民族的百年梦想,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方略,拉开了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帷幕。然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并不等于法治文化就会随之形成。任何一种文化的形成,都需要付出长期的艰辛的努力;而任何一种治国方略只有形成了一种文化,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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