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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 邪教 与清朝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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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6:29:2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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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不久,清政府增修《大清律例》时,增加了比照谋反大逆、谋叛罪惩治“倡立邪教,传徒惑众滋事”相关条款。此后,凡是利用“邪教”蛊惑人心,聚众反清者,不分首从,一律处以凌迟、斩、绞极刑,并传首犯事地方,枭首示众。清朝统治者从维护自身统治出发,严惩反逆及其他妖言惑众敛钱的首恶,是很自然的。问题是“邪教”是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中许多人是被惑上当或被裹胁的。对于他们不可能全都抓起来统统杀掉、充军三千里。否则,既不利于分化瓦解“邪教”,孤立打击极少数首恶,又不利于社会的安定。为此,清政府在从重惩办“邪教”首恶同时,也曾实行宽大胁从、自首免罪、立功给奖的政策。清最高统治者多次下旨,“惩治首犯,散其党羽”,“附从不必深究”,“胁从罔治”,“其吃斋男妇,并未与谋者,准其首明,予以自新”。他们还强调,查禁“邪教”,“要在宽严得中,轻重合宜。如邪教党羽有纠合匪类,图谋不轨,自当严行惩究,毋令漏网。若不过乡曲小民,持素奉佛念经礼忏,所在有之”,“未可概绳之以法”。[118]嘉庆五年(1800年),清仁宗鉴于乾隆末年各地官吏借“查拿邪教为名,四处搜求,任听胥吏多方勒索,不论习教不习教,只论给钱不给钱,以致含恨之人与习教者表里勾结”酿成豫、楚、川、陕、甘五省白莲教大起义的教训,提出区别对待持斋诵经、安分守法而未与“逆谋”的一般白莲教徒和“谋逆匪党”,凡是“现习白莲教者,安静守法即是良民,地方官无庸查拿;若聚众煽惑,即非素习白莲教之人,必当按律惩治”。[119]嘉庆皇帝这个政策,实际上可以概括为“不问教不教,只问匪不匪”。它的出台,主要基于特殊形势下的策略考虑,清统治者企图借以减少“剿匪”阻力,分化起义队伍,以便将“白莲教匪”之乱尽快平息下去,尚不具有普遍意义。即使在嘉庆朝,对一般的“邪教”成员也是要问要查的。事实上,在半个世纪之后, “不问教不教,只问匪不匪”才逐渐成为清朝政府“邪教”对策的共识。但嘉庆皇帝提出的这一特殊政策,仍不失为开其先河。
清政府为瓦解“邪教”也把自首免罪、立功给奖作为一项具体的“邪教”对策。雍正年间,江西省即“特设首免之条,以 << 上一页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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