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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 邪教 与清朝政府

时间:2007-3-9 16:29:29  来源:不详
吏督饬所属,缮造循环册籍,务令地方公举诚实甲长负责,不得经吏胥之手,并认真实行稽查之法和连坐之法。嘉庆二十一年(1816),清政府规定,如有形迹可疑之人,即行首报到官,能将“邪教逆犯”捕获,不但首报之人赐金授职,其同牌十户,一并酌加赏赉。若窝留逆犯不行举首,经地方官访闻捕获,窝藏之家即与叛逆同罪。其同牌十户,一并连坐。

         道光(18211850)年间,本着“清保甲以禁邪教,立法不可不严”原则,一些地方令十家一牌各具连环互结,内载“身等互保同牌,即公保第二牌,并无习教传徒,敛钱聚众,及窝贼行窃招娼聚*等弊,嗣后若或查出,身等情愿连坐”字样。依次,第二牌互保同牌、公保第三牌,第三牌互保、公保第四牌、直至最后一牌互保同牌、公保第一牌,循环互保具结。同时,还分别造城关四乡村户口总册、城关连环互结总册、四乡连环互结总册,乡地保所管村庄甘结总册,书役保本村甘结总册、释回改悔教犯保五村甘结总册、犯妇保本村甘结总册、各庙僧道保查外来僧道暨庙内并无邪神甘结总册,等等。

         ()建立官员查禁“邪教”惩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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