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时期,处分条例进行了适当调整,地方官不能查缉自称佛神者,仍降二级调用,该管上司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九月;不禁止“邪教”以致出现聚众张旗鸣锣情事者,该管地方官降一级调用;若地方官给“邪教”人发告示、提供其活动方便者,革职。其例应降一级调用处分的,该管上司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月。例应降二级调用者,该管上司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九月。
清朝政府规定,对官员的降调处罚,一般与他们原先得到的记录、加级奖励挂钩,二者可以互为抵消。于是,一些失察“邪教”而受降调处分的地方官,就出现了名义降凋而实不降的情况。嘉庆八年,清政府出台新政策:凡失察“邪教会匪滋事重案”,应议降调处分的,均按所降之级实降,不准查级议抵。其中,有倡设“邪教”以致酿成“叛逆不法”之案的地方官革职,该管上司降二级调用并不准查级议抵,督抚降一级留任;如发生有人自称神佛,传布符水经版,张旗鸣锣,煽惑愚民,聚众敛钱,虽滋事而非重案者,该管地方官降二级调用,该管上司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九月;如发生一般“邪教”案,尚无明显的敛钱聚众情事,该管地方官降一级调用,该管上司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月;如果发现地方官发给“邪教”人执照告示提供活动方便者,该地方官、该官上司、督抚分别革职、降一级调用、罚俸一年。[128]清政府既对失察“邪教”各级官员给予处罚,同时对查禁“邪教”得力有功的官吏给予奖励表彰。其中包括:“议叙”、晋升官职、送部引见等。议叙分记录、加级两种。最低奖赏叫记录一次,依次记录三次以上者,合为加一级,然后是加一级记录一次、二次等等。咸丰朝规定,地方官及时访闻并拿获应斩“邪教”首犯一名者,准加一级;每拿获伙犯一名,准记录一次;拿获五名以上者,准送部引见;十名以上者,准核督抚指定应升官阶保奏,免其送部引见。若“邪教”罪犯由州县以上等官拿获,核与州县官引见之例相符,准其分别试用实缺,或者遇缺优生补用,或以应升之缺保题。如核与州县官指定应升之阶、保奏之例相符者,亦准其指定应升之阶保题[142]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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