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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 邪教 与清朝政府

时间:2007-3-9 16:29:29  来源:不详
开自新之路”。凡是主动投首或官府限期内自首,呈缴罗教等经卷,取具悔过甘结,改邪归正,尽作良民,悉照自首免罪,概不根究。[120]嘉庆朝规定,  “先曾习教之家,现经悔改,能将逆犯缚送或转告到家捕获者,其习教之罪一切弗问,仍给予厚赏”。[121]即使参与“邪教”逆谋的骨干,只要有重大“立功”表现也予减罪。如滑县衙役秦学曾,世代习教,并参加了嘉庆十八年天理教暴动。由于他“供出头目甚多,均经即时拿获,并无一名漏网”,终于获得“免其一死”、“发往新疆给披甲兵丁为奴”[122]的宽大处理。清朝各级政府,通过张贴布告,宣示政策,树立典型,兑现承诺,确实收到了分化瓦解“邪教”的一定效果。

         为于自首免罪,乾嘉时期政府较为严格。凡是官府访查拿获到案才开始表示改悔者,不在自首免罪之列,他们仍按所犯之罪分别问拟。如果主动到官府投首,全部交代参加“邪教”事实,呈缴经卷图像,出具真心改悔结,准予免罪。为了防止此等之人反复,日后故智复萌,再习“邪教”,他们不仅要严格履行具结手续,作出“若再犯习教情愿加等治罪”的保证,而且,各级地方官须将具结之人开造名册,申送各省翱衙门存档,随时稽察。如果将来册内之人再传习“邪教”,一经访获,按律加一等治罪。

         咸丰至光绪年间,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地位的中国,社会空前危机,战乱频仍,“会匪”、“邪教”、强盗、土匪多如牛毛。它们互相勾结,遥相呼应,到处劫掠滋事,甚至戕官谋反。清政府查禁“邪教”变得更加困难。当同治年间曾国藩提出的“不问其会不会,只问其匪不匪”[123]的会党对策在清统治集团达成共识之后,“不问教不教,只问匪不匪”便正式成了晚清政府的重要“邪教”对策。虽然,这是清政府无可奈何的选择。但比起一味捕杀流放对策来要实际得多,不失为聪明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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