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非宗教的一般民间信仰,对人类思想行为所产生的作用,已经受到官方的重视。明清时期,朝廷制订律例取缔左道异端,反映民间信仰的盛行。
二、崇儒重道国策的制订
满洲入关前,深悉*、军事、经济等方面是建立政权必须致力的方向,对于怪力乱神并不迷信。天聪五年(1631),皇太极颁谕,凡巫觋及星士妄言吉凶,蛊惑妇女,诱取财物者,必杀无赦。满洲入关后,其中央统治政权,渐趋巩固,开始制订其文化政策。顺治三年(1646),清廷承袭明律,制订禁止师巫邪术条例,添入“凡师巫 假 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 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名色,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异端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监候,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1)顺治六年(1649),规定僧道巫觋,妄行法术,蛊惑愚众者,治以重罪。朝廷深悉儒家思想有利于巩固政权,于顺治十年(1653)四月谕礼部,将“崇儒重道”定为基本国策(2)。这种国策的制订,一方面反映满族积极汉化后,更能接受汉族传统文化,一方面反映顺治年间的开国气象,已颇具规模。顺治十八年(1661),规定无名巫觋私自跳神,杖一百,因而致人后死者处死。同年经礼部题准,凡妇女不许私入寺庙烧香,违者治以奸罪。跳神治病,往往致人于死,故处以死刑。妇女私入寺庙,辄为僧道所惑,骗财失身,故以奸罪论处。康熙元年(1662),规定人患邪病,请巫觋道士医治者,须禀明都统,用印文报部,违者巫觋道士正法外,请治之人,亦治以罪。
康熙皇帝虽然并未完全否定宗教,但他认为孔孟之道,朱熹之学,远较佛道空寂之说更有利于*(3)。康熙皇帝深悉儒家的纲常名教,君臣、父子、夫妇、朋友之伦,上下尊卑之序,就是社会赖以存在的生活规范。康熙十年(1671)十月,康熙皇帝谕礼部时,进一步将顺治年间制订的“崇儒重道”国策具体化(4),提出了以“文教是先”为核心的十六条圣训,其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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