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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新政时期中央与各省关系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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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6:36:2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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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官制改革,是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新确认,因此,必然引起不同的既得利益集团之间的激烈争夺。当时虽然有强烈的加强中央集权的呼声,但注意和确认地方权力却又是地方官制改革中不可忽视的力量。1906年11月,厘定官制大臣提出了省级官制改革的两层办法:第一层办法仿立宪国官制,由督抚总理一省之政务,直接领导行政,各司员共同办公;第二层办法,督抚直接管理外务、军政,其余行政、司法设司道专管,秉承督抚意旨办理事务,“此系照现行官制量为变通”。当时将此两层办法通电各省督抚会商,各地回电中,明确赞成第一层办法5人,同意第一层办法但主张先试办或提出变通修正者5人;明确赞成第二层办法者4人,也有的认为第一层办法虽佳,但目前不能实行,应从第二种办法人手[26](p81、88)。地方督抚的意见,主导着地方官制改革的趋向。光绪三十三年(1907)六月,清廷颁布的地方官制改革章程确定:“一省或数省设总督一员,总理该管地方外交军政,统辖该管地方文武官吏”,“每省设巡抚一员,总理地方行政,统辖文武官吏”,“唯于该省外交军政事宜,应商承本管总督办理,其并无总督兼辖者,既由该省巡抚自行核办”。各省设三司:布政司、提学司、提法司,“受本管督抚节制”,此外还设劝业、巡警两道。在与中央关系上,章程规定:“总督巡抚于各部咨行筹办事件,均有奉行之责。但督抚认为于地方情形窒碍难行者,得咨商各部酌量变通,或奏明请旨办理。”[5](p506)很明显,督抚仍有军政权力,可对各部议决之事提出不同意见,并可越过各部,自行请旨取得事权。这个章程的颁布说明,晚清新政以来督抚在扩大事权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力,实际上已成为一种既得利益,并进而成为一种*压力,迫使朝廷不得不于以默认。然而一个最核心最重要的问题,即重新确认中央和地方权限问题仍然没有很好解决。清廷没有认识到,此时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时机,因为宣布立宪,实是确认了法的最高权威,借助于这一权威,以立法形式为中央与地方权力确立一个合理的结合方法,或许能够实现中央与地方的重新整合。然而清政府却无法统筹全局,而是迁就各方既得利益:一方面,中央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收统一之效”,加强中央集权;另一方面,地方体制的改革则以承认各省既得权益为前提,从而使这一时期的改革向两个相反方向发展。
一方面,各项立宪事项,仍责成督抚主办,其中最重要的工作是建立省谘议局。到1909年,全国除新疆外,各省谘议局均已开办。省谘议局的成立,对中央和地方关系发生深远影响:它使中国出现了地方性的立法活动。各省谘议局讨论的议案,涉及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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