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财政预算、税收、公债、实业、教育以及地方兴革等一系列问题。尽管在不少省的谘议局开会时,督抚与议员发生冲突,谘议局的立法权对督抚个人权力有所限制,但省之立法权的确立,使地方权力有了法律依据,从而使省的独立性大大增强。加上清政府明文规定谘议局议定可行事件,须呈候督抚公布施行,督抚可令其停会或奏请解散,使谘议局处于从属地位,而督抚却借助谘议局的立法活动扩大了权力来源。
另一方面,经1906年中央各部又一次调整为11个部以后,也开始屡屡请旨统一事权,表现出明显的加强中央集权的势头。光绪三十二年(1906)十月,上谕指出:“现在专设陆军部,所有各省军队均归该部统辖”[1](p5601)。光绪三十三年(1907)十二月法部奏称:“臣部有管理全国司法上行政之责……现当新旧递更之会,(提法司)虽不得不受节制于督抚,以谋行政之便利,然非直臣臣部,不足收法权统一之效。”[1](p5829)光绪三十四年(1908)三月,民政部上奏要求改变“唯现行制度,地方官吏诠选除授之事,属于吏部,而激扬举劾之权,又分属于各省督抚,臣部虽有统属之名,曾无考核之实”的状况,要求“臣部皆有统属考核之权,以收监督地方行政之效”[1](p5883)。这样,就建立起了中央对各省军事、司法、人事权力的监管体制。
当时最为激烈的,是中央与地方关于财权的争夺。光绪三十四年(1908)五月,御史赵炳麟提出统一财政,将一切租税分国税和地税两类,以国税专备中央政府之用,以地税划为地方财政的意见[1](p5920)。这是力图通过财政体制的改革达到财政统一的改革方案。然而,任何好的制度办法,还必须有适合其行之的环境和条件。当时的情况是国家财政重心已不在中央而在外省,所以会议政务处在议奏时不得不在哀叹“部中虽有统辖财政之专责,并无转移调剂之实权”的同时,重蹈“大凡有一兴革,必先征之督抚”的老路,请饬下各省督抚将“何项应入国税,何项应入地方税,详拟办法,咨明度支部分别核定。”[1](p5956)这样,各省在清理财政工作中各行其事,如河南所定地方税有56种之多;甘肃所列国税地税有66项之多;有的省按税之性质而划分,有的以税项指定之经费用途而划分[3](p35)。说明各省对财政权的要求已到了迫不及待的地步。
光绪三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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