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十二月,度支部提出清理财政办法,要“外债之借还宜归臣部经理”,“各省官银号宜由臣部随时稽核”,“各省关涉财政之事,宜随时咨部以便考核”,“直省官制未改以前,各省藩司,宜由部直接考核”[25](卷4p60),并向各省派监理员,负责“稽察督催”各省清理财政工作。其意图很明显,欲收督抚之财权。1910年资政院成立,将讨论预算问题摆上日程,在度支部所拟订的经费分配方案中,行政经费不及岁人总数三万万两的一半,而在京各衙门又占八九千万之谱,所剩者不过六七千万,“以为地方行政经费不过二三千万”,各省“教育费警察费司法费等项多或数十万乃至数百万,贫省则不过十余万乃至二三万。”这一方案力图通过预算缩小地方财政,以确立中央政府的最高支配权,因而不仅遭到来自各省的民选议员的反对,也遭到督抚的反对。督抚们纷起电争,连电五六十起,以致“预算本有不成立之议”[27]。
宣统二年(1910年)十二月,在清廷通过中央与地方官制改革一步步收督抚权力之机,经云贵总督李经羲主稿、以东三省总督锡良领衔,十余省督抚致电宪政编查馆并请代奏,提出“内外统筹”的*官制办法:第一级内阁与各部,第二级为督抚,第*为府厅州县。并提出“省制略如部制”,裁道设司,以补助督抚,“各就其主管事务,对于督抚负责”;府厅州县官员之进退应“决于督抚”;督抚应有部分外交权;“防军权责宜专归督抚,新军权责可直接中央”,但督抚“对于新军宜仍带兼衔,俾得节制调遣,以备变起非常,因机应付”。并要求宪政办法“须内外协商,以期完善”[28]。充分显示地方督抚对自身权力的维护和对清廷决策的干预。当时有刊物评论督抚就要政联衔电奏的举动说:“其远因则因近年中央集权事事掣督抚之肘,督抚之不慊于中央之所为非一日矣,中央地方意见既分离,而各督抚彼此因病自易于结合。”[29]
总之,在预备立宪改革中,清政府既迁就于地方既得权益,又不愿放弃绝对的中央集权,终而没能找到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权力的最佳办法。这样,一些制度变革的效果走到了统治者愿望的反面。中央政府的权威难以建立,预备立宪最终因清政府自己的制度安排失误而陷入困境。
五、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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