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是“专制*”,而决不是“民权*”。因此,决不能把日本作为中国应实行立宪的例证。陆氏还认为,明治维新以前,庶民只知有幕府而不知有王室。而明治的中兴正是以德氏奉还政权开始的,此后,大小政令自天子出,从而使治内治外之法权有条而不紊,而议院、国会是迟至十年二十年以后才召开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虽谓明治为专制之君可也。”正因为如此,他还认为,普鲁士与日本的立宪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立宪,而是“乘战胜之余威,实非通行之定制”。
二“立宪救国论”与“立宪危机论”
立宪缓行派与立宪派之间的另一个根本分歧是,中国能否承受立宪所带来的消极后果。
立宪派显然认为,在中国面临日益深重的外部危机的情况下,立宪可以争取人心和稳定人心,扩大社会各阶层的*热情和对国家和现政权的效忠,从而形成君民一致的团结精神,他们认为,只有这样的群策群力,才能摆脱民族危机,并使中国日臻富强之境。
例如,考察宪政大臣达寿认为,处于一个国际竞争的时代,一国的国民是否有竞争力是至为关键的,立宪制度下的人民之所以有凝聚力与国际竞争力,乃是因为,一方面他们对国家负有纳税、当兵的义务,另一方面又从国家获得参政的权利。这样,就会形成上下共谋,朝野一气,一休一戚,无不相关,在君主与民众之间,形成家人父子一般的相互关系。这样,一国的战斗、财富、文化教育问题均可迎刃而解。反之,如果不立宪,国民受拘束,不能自谋其发达,而国民之不发达,又使其没有竞争力,因而也无法立足于国际竞争之场。达寿以普鲁士、奥地利、日本为例来说明“非立宪而谋国民之发达,则不足以图自存”
与此相反,立宪缓行派则认为,在当前的条件下实行立宪,不但不能使民众团结在君主与国家之下,反而会导致国家的分崩离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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