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认为,应力求从中国传统政体和文化中,寻找宪政的根据,然而他在这一方面却过于牵强附会,他甚至认为,中国旧章,本来就是立宪的。“周官言宪法,传称监于成宪,仲尼损益四代之制,以 万世之宪”,以此来牵强地证明,宪法本是中国古代所有。
另一位立宪缓行派人士在论及中国的传统政教的作用时也指出,“我国家以专制之教行专制之政三千余年,教政相持,极为周密,其事非常识所能窥,若不统计全体如何,漫改其一二,以为文明之形象,……此如一大机器厂,其绪机彼此相维,以成所制成之一物,若有不知此学之人,漫然改其一二,而又强迫以行,非停止即炸裂而已。”因此,作者认为,日俄之战,虽然使中国人普遍都认识到非改制不可,深望当政者改革时不但应示求教于法学家,而且应求教于哲学家才行。(18)
这位作者显然已经朴素地认识到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各自都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社会有机整体的事实。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还认识到,这种社会有机整体内部各种政教因素的相互配合的周密是常人的知识难以认识清楚的。简单地漫不经心地仿效一二种西方制度,将会导致如同停止机器运转甚或炸裂机器一样的严重后果。虽然作者并没有能进一步指出如何解决这种基本的难题。但他却指出只有从哲学上才能认识问题。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他们反对完全抛弃已有的旧法,他们认为,自海禁大开以后,中国与外国交涉总是失败,因此,人们常常会因愤国权之坠,而欲将过去所有固有的*投之于烈火而后快。因为,“一国之法制虽有极横暴无理,必与其民俗有密切之关系,”正因为如此,“应以本国向有之律例,择其日用所不可废,人与人交际所不可缺,而官与民又两皆平允者,辑成浅易之文,使初级小学生徒诵而习之,这样,几年以后,人人熟知其理,官府也不敢以非理相难,“教国民以读律者,人人予以器械之谓也,”只有到了这时,地方自治才算真正有了基础,因为这样一来,“人我皆有秩序,官民本有界划,是故立宪之阶梯,而社会进化之基础也。”“它日宪法既立,公例大明,即以此为荃蒂,弃之可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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