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入于国民之脑中而深喻其利弊之所在,我恐政体变而国民之心理犹未能与之相应而俱变,未得利而害先见而未可知也。”
因此,文章作者认为,中国宪政成功的希望并不在于“区区数十百人考察学成返国之后以颁布宪法,组织新政体”,而在于使国民中一部分人有*之思想、有*之阅历和有*之能力。而当前首要的事是组织各种学会对宪政进行切实的研究。
这位不署名的作者最早提到中国近代士绅是否有在立宪政体下参与*的能力的问题。他认为,一种外来的制度要在中国取得成效,还需要进行一番“同化”的过程。从而使新制度与旧风俗得以融为一体,才有可能。但这位作者仍然认为,建立各种研究宪政的学会和组织,切实考察和了解西方宪政的性质和特点就可以解决这种困难。
四立宪是否应该以本国的习俗政教为基础
在阐述中国立宪与传统文化的关系时,他们认为,一个民族在长期历史中形成的教政习俗,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他们反对完全抛弃已有的旧法,而主张在旧法与新法之间寻找结合点。
于式枚认为,无论是德国还是日本,这些立宪取得成功的国家,均十分重视以本国风俗习惯立宪制度的基础。他认为,只有以本国所有者为根据,采取他国所有以辅益之,立宪才能有补于实际。为了强调自己的观点,他还引用斯宾塞在讨论日本立宪何以成功的原因时所说过的话:“一国之宪法及附属法律,必须与本国之历史与国体有同一之性质,否则实行之际,困难不可思议,流弊不可胜防。”(17)
他还特别提及德国皇帝接见中国钦使孙宝琦等人时告诫中国人的话:“宪政纷繁,须详细推求,且虑未必能合中国之用。选举法尤未易仿行。在中国因革损益,自有权衡,合者行之,不合者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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