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约束机制分为六个方面:通过“正纪纲”来驭大臣,信赏必罚,使大臣不敢为私,养*民公德;通过“重法令”来“综核名实”,养成国人之守法心;通过“养廉耻”来培育“臣民高尚特立之志”和立宪国民的“笃实”“廉静”人格精神,以此来杜绝“泄沓”“苞苴”的习性;通过“抑幸进”“惩贪墨”、“设乡职”来约束官吏和国民的行为;只有在此基础上,立宪才可能正常的实行。(21)
五中国是否具有西方立宪的原动力?
立宪缓行派之所以认为中国的立宪必须采取长期渐进的方式,其主要原因是中国与西方国家立宪的一个重要区别是缺乏立宪原动力。
光绪32年8月,即清廷发布预备立宪诏旨以后一个月,一位化名蛤笑的作者在《东方杂志》上发表《论立宪预备之最要》的文章。(22)该文在比较了中西立宪的不同以后,提出一个颇值得注意的观点,即中国的立宪要求并没有西方历史上的立宪有远因作为自己的基础。
蛤笑认为,西方各国的立宪,均先有某种“主动于立宪之始者”作为立宪运动的原动力,这种原动力“磅薄郁积,蓄之数十年,而宪政始立。”作者指出,西方宪政的建立,实际上只不过是这种“数十年所造之因,结其果而己。”,无论法、美、德、日,均是如此。而这种情况在英伦尤其典型。英伦的宪章源于古老的习俗。千百年来,盎格鲁撒逊民族正是依靠这种习俗休养生息。在他们看来,立宪的动力是“因”,立宪只是基于这种“因”的“果”。此外,另外一位作者也以同样的方式指出,“夫立宪者一种方法之谓也。东西各大国之所以优胜者,先有优胜之程度,有优胜之精神,根本既立,而后采用立宪制度。是则立宪者不过达其目的之手段而已,见绪措施之方法而已。”(23)
蛤笑从上述分析出发,进而认为,中国立宪并没有其它各国所具有的基础。二千年来国民渺然不知立宪是怎么一回事。“各国之所谓果者,在我国则反为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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