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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时期的立宪论争及其现代启示

时间:2007-3-9 16:36:31  来源:不详
缓行派一般都主张通过建立某种中介性的制度,如地方自治、发展教育、教国民读律等等,来造就国民的新的风俗和习惯,发展国民的*能力,以此“由卑达高”地构成宪政的必要条件和实行宪政的基础。而这些中介性制度产生实质性的改变国民素质和知识水平的缓慢性和长期性,就决定了推行立宪*的渐进性。 

缓行派特别强调地方自治对于培养国民议政与参政能力的重要性。例如陆宗舆认为,“由于中国国民之程度甚低,不能不讲施行之秩序,考德国当十八世纪初,其列邦皆先立省会,以开国会之先声,而地方自治制度者,尤为使民练习政事,与闻治道之法。”他以山东的绅董会和山西的乡社为例来说明中国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他指出,“凡一切地方之乡团保卫、小学教育、清查保甲、征兵准备以及道路水利卫生等政,无不可一任绅士办理,因地制宜,费省情熟,而事易举。”在这种地方自治通行的情况下,“乡政风行,民智大开,然后有立宪国国民资格而可与议,国家大政,此为之序也。”(26) 

应该说,缓行派对于立宪原动力的认识,是一种相当具有深度的认识。这一认识比单纯地讲中国缺乏立宪条件要更为深入。立宪保守派从中推现实地认识到宪政制度的推出一个重要的结论,那就是,由于中国立宪原动力不足,这就影响到了立宪所需要的民智不足。他们不能想象,立宪可以在民智不足的情况下得以成功。他们反对激进派那种观点,即民智可以而且只有通过宪政的建立才能得到提高。认为那是“倒因为果”。 

另一方面,他们并没有意识到,教育和通晓若干法律知识决非立宪的充分条件。事实上,西方宪政制度所要求的民智具有远为广泛的内容。其中包括契约性的人际关系的长期浸*下所形成的民主*文化和价值共识。正因为温和派士绅缺乏这种对立宪条件的复杂性的认识,他们往往简单地认为只须几年时间用来普及教育,加上若干兴革措施,立宪的时机也就自然水到渠成。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一部分温和的立宪派人士与激进派相比,只是对立宪条件的简单化的理解程度有所不同而已。这一点可以解释,何以相当一部分温和派在后来政府与士绅的*共识破裂以后,纷纷转向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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