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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时期的立宪论争及其现代启示

时间:2007-3-9 16:36:31  来源:不详
的启蒙,在保障经济上的自由的同时,根绝*上的自由,主张高度的中央集权化,回避市民革命,并在旧体制范围内,逐步走上资本主义化的道路。 

普鲁士的弗里德里希二世,俄国的彼得大帝,均可视为这种主义的现代化模式的代表人物。这种主张并不排斥在他们认为条件成熟时实行宪政。 

日本*思想家加藤弘之,在1870年所著的《真政大意》中明确地表达了日本式的启蒙专制主义思想,他一方面认为,立宪政体是理想的国家统治方式,另一方面,又认为,在开化文明还不发达的国家,要求一举实行立宪政体,乃是危机的书生之见。他主张,在这种国家,宜先采取专制政体,臣民之权利亦自须限制。这是因为,“若骤变政体,赐臣民以十分自由之权利,反将大害于治安,故决不做此迂阔之事。唯以逐渐启迪人民知识,渐变政体宪法为其方策。”(28)人们可以发现,立宪缓行派的思想与这位日本近代*思想家的看法相当接近。 

历史后来表明,立宪缓行派并不能在社会上取得支持,他们在立宪思潮日益强大的情况下日益走向边缘化,并成为社会上的孤立者,此后再也没有力量在社会上进一步发挥其影响。正如清末新政的历史所显示的,激进的立宪派在制度决定论的逻辑的支配下,三次速开国会的请愿运动,发起了一次又一次的向当政者的冲击,并产生越来越大的主动性。行动而不是论辩决定了历史的实际结果。 

 

六、结论 

从理论上看,立宪缓行派提出的论据无疑是有一定说服力的。他们意识到,西方宪政制度在是西方特殊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下自然发展起来的产物,用他们的话来说,西方宪政的建立,实际上只不过是“数十年所造之因,结其果而己。”清末中国无论从当时*窳败、民智的幼稚,教育的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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