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认为,中国立宪既使将来实行立宪,一方面必须与本国的风俗政教相结合,而不是抛弃这些传统,另一方面,必须采取长期缓进的方式。他们提出的理由是:
第一,在阐述中国立宪与传统文化的关系时,他们认为,一个民族在长期历史中形成的教政习俗,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简单地漫不经心地仿效一二种西方制度,将会导致新旧制度与文化之间的契合困难。他们反对完全抛弃已有的旧法,而主张在旧法与新法之间寻找结合点,并认为这种本国的风俗不但是一个国家立宪成功的基础,而且也是社会进化之基础。不过,他们往往过于牵强附会地把国粹与西方宪政混为一谈。在这一点上,他们与文化守旧派在观念上往往有共通之处,其结果也削弱了他们思想的影响力。
第二,立宪成功必须籍助于社会内部是否存在一种支持宪政制度的“社会原动力”。他们注意到西方立宪*是西方文化中的“原动力”长期发展的产物。由于中国缺乏这种“原动力”,仿效立宪,乃是“倒果为因”,而要使中国形成立宪的原动力,就必须进行长期的准备。例如,发展教育与开展地方自治,使立宪具有社会基础,则是十分必要的条件准备。基于对立宪条件成长的渐进性与长期性的认识,他们认为,立宪只能通过渐进保守的方式才能在中国取得成功。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立宪缓行派已经认识到立宪派思维方式上的“制度决定论”问题。他们用自己的语言来表述了这样一个思想,即内生条件的长期准备,是中国实行立宪制度的必要前提。新政现阶段所应采取的*模式,应该是一种开明的专制主义政体。即通过一种有改革方向的专制政体,来进行一系列的启蒙,包括地方自治、兴办现代教育,并发展实业。
立宪缓行派的保守思想与*主张,与日本明治维新初期的“启蒙绝对主义”,或“启蒙专制主义”十分近似。这里指的启蒙专制主义,是日本实行立宪之前的一个先行阶段。启蒙专制主义是日本学者信夫清三郎在《日本*史》中用来表述明治维新初期的*体制时所使用的概念。它曾出现于普鲁士、俄罗斯等东欧后进国家的*舞台上。即通过开明的专制君主自上而下地对社会各阶层进行现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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