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立宪与提高国民程度看作同一进程的两个方面,开设国会,取得参政权是提高国民*能力的前提与手段。
其次,针对少数立宪派先以教育或地方自治作为提高国民程度手段的主张,“国民立宪”论者则从“国权”立论,认为以中国所居国际地位,改革必须首先加强国权,“国家全局之行政,凡所为赖以巩固吾国权”(《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下册,第878页。),争国权,要有责任政府,而要设立责任政府,必先设立民选议院。
再次,“国民程度”与共和、君宪道路问题。对此,杨度看得很清楚:“但以人民程度为言,则余以为苟可以行君主立宪之人民,即可以行民主立宪之人民”。但他笔锋一转,“盖余以为君主立宪与民主立宪,无可分之高下,惟各据其国之情势而定之”。杨度认为,中国五个民族程度不等,“满蒙回藏人之文化,不能骤等于汉人”,“汉人之兵力,不能骤及于蒙回藏人”(《杨度集》,第210—211页.),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君主立宪,才能免于内部各族之纷争。由于出发点是“国民立宪”,杨度不能不看到,就民权而言,民主共和与君主立宪有同一性,但“避免革命”的心理,使他对各民族程度不等的分析又不免失之武断。他实质是回避了辛丑条约签订后,随着清政府成为“洋人的朝廷”,国内社会矛盾,尤其是人民与清朝统治集团的矛盾日益尖锐的事实。因此,立宪派同样没有全面认识中国的国情,他们的“国民立宪”在一定程度上只能成为一厢情愿的美好理想。
立宪派提出了通过教育提高国民程度,塑造“立宪国民精神”问题,但在中国面临民族救亡的历史背景下,立宪派人把国民精神的塑造更多地直接与立宪的*目标相联系。国民的普及教育可等到国会建立,立宪实现后进行,而*教育、特别是国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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