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终不敢从正面揭露清朝专制*的腐败,也导致他们一定时期内对清政府抱有过高的幻想。
四“国民立宪”是晚清君主立宪思想发展的最高形态
君主立宪思想,是中国近代*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晚清君主立宪思想,经历了一个由不完整到完整,由初级到高级形态的递进发展过程。
晚清君主立宪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早期维新派的“君民共主”主张。但是,有的学者通过深入考察发现,这种“君民共主”缺乏近代立宪国家的基本特征,只是君主立宪思想在近代的最初发端而已。
戊戌变法时,康有为在《上清帝第五书》中第一次将“定宪法”与“开国会”相联系,表明他已摆脱仅将议会作为上下通情机构的早期维新思想,将国会的设置作为调整国家权力、变更国体与政体的重要环节来对待,即“定宪法公私之分”(《康有为政论集》上册第207页。)。在百日维新期间进呈的《日本变政考》中,康有为又具体策划了君主立宪的步骤与方案,这就是:学习日本,次第而行,先设制度局,然后制定宪法,设立议会,实现二元君主立宪制。
要求民权,是君主立宪不同于君主专制的根本之处。但在维新派的二元君主立宪主张里,民权的获得只是未来的目标,其理论前提是民智未开,所以中国变革必须次第而行,“今日民义未讲,则无宁先借君权以转移之”(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