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时的资产阶级*变革来说,不仅面临对外摆脱侵略、争取国家独立的问题,还面临国内满汉民族矛盾问题。对此,立宪派提出,“中国今日之国民,固天然合汉满蒙回藏苗六种族而结为一伟大之民族的国民者也”(《牖报》,第六号第24页。)。所谓立宪,也即“以*权分配于数个之民族,使人人皆有国家主权之一分”(《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下册,第1067页。)。立足于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从理论上看,立宪派的“国民立宪”既提出了摆脱外来侵略、建立民族的独立国家的问题,也提出了改革封建专制制度,建立统一的共处一体的多民族国家问题,这种民族主义符合资产阶级的基本阶级利益与要求。立宪派将民族独立与民族统一的要求都建立在“民权”的基点上,民权为“国民恒立于其所欲立之地位”(《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下册,第1057页。),民权为“国之权在国民耳”(《牖报》第四号,第4页。),由此出发,他们要求实现议会君主立宪制。他们的民权主义与民族主义是变革封建专制制度的两个不可分割的环节,以此思想为指导的立宪运动应是一次具有较完整意义的资产阶级民族民主运动。
然而,问题还有另一方面。立宪派人的“统一的多民族立宪国家”的观念纵然具有理论的光彩,但在现实中却包含致命的错误。他们视满汉矛盾为一个国家内部的种族问题,但当时所谓满汉矛盾,早已超出了单纯种族矛盾的范围,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与封建统治者,民主思想潮流与专制*的对立。立宪派回避了这一点,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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