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国家主义的思想武器,这使他们能从建立资产阶级统一国家的立场,敢于大张旗鼓地鼓吹民权与国会,开宗明义地提出“国民立宪”。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立宪派形成了带有功利、激进特点的社会变革观,希望在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求得急速的变革,以一次“国民立宪”,使资产阶级及其代表掌握全部政权。
处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各种社会改革思潮中,与革命派的民主共和方案比,立宪派的“国民立宪”是一种和平的保守的改革方案,但是与维新派比,与立宪派内部的少数缓进主张比,与清政府的“预备立宪”主张比,国民立宪又是一种激进的改革方案。就一般情况而言,统治者的赞同往往是和平改革能否成功的重要条件。而“国民立宪”与清政府“预备立宪”在君权、民权问题上的本质差别,决定国民立宪除了走上与清政府决裂的道路以外不可能成功。同时我们也应指出,立宪派虽大张旗鼓地鼓吹“国民立宪”,掀起国会请愿运动,但他们的着眼点只在使自己更快地参与并掌握政权。他们虽一再宣示:“国民为构成国家之分子”,力图使国民包括人民全体,但另一方面又反复重申:“国民为集合体,但有少数即可代表多数”(《牖报》,第四号第8页。)。他们希望实现代议*,同时又明确主张以一定财产、纳税额和教育作为“选举之要件”(《国会与两大问题》,《中国新报》第七号第62页。),以“制限选举”方式排斥下层群众及广大妇女。革命派批评说:“以今日之提倡立宪,要求国会者,皆利用国民者也,非代表国民者也”(《国会问题之真相》,《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三卷,第456页。),这是一针见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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