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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社会保障政策研究

时间:2007-3-9 16:49:17  来源:不详
卷68),开始把免除差役的围扩大到老人的庭成员。 

(2)对老人予以物质补助。顺治元年规定,军民80以上者,政府赏给绢一匹,棉花十斤,米一石,肉十斤;90以上,加倍给予。雍正四年,又遍赏全国70以上老人钱物,共费银八十九万两、米一十六万五千石。每逢朝廷庆典时,清政府也通常会对老人有所赏赐,如康熙60大寿时,即79 “凡兵民男妇自65岁以上者,赐缎匹衣服及银两有差”[16](68)。 

(3)存问、旌表高寿老人。在古代社会条件下,高寿极不易得,故而高寿不仅为个人之福,也常被视为国泰民安的祥瑞之兆,为此,历代政府往往对高寿者有特别照顾,清代自不例外。清朝要求地方官应不时“存问”90岁以上的老人,如果老人孤寡或因其子孙贫而不能得到赡养的话,地方官应对其取赈恤措施[14](379)。因百岁老人尤为难得,清政府不仅赏给财物,还常予以旌表。康熙九年即规定:“命妇女孀居,寿至百岁者,题明给予‘贞寿之门’匾额,建坊银三十两”。康熙四十二年后,旌表的对象有所扩大,无论男女,只要年过百岁,“照例给予建坊银,并给‘升平人瑞’匾额”[8](314)。 

(4)法律等方的优待。清代法律对老人犯罪作特别的规定:如年过70以上者犯流罪以下,罪行并不严重者,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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