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采取的措施主要体现在其设立的养济院、普济堂、育婴堂、栖留所、工艺局等社会福利机构方面。
1.养济院。养济院是由官方设立的收养鳏寡孤独残疾无依者的机构。清代养济院始立于顺治五年,此年顺治帝诏令“各处设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及残疾无告之人”。此后诸帝多有复申,养济院设置渐趋普及,遍布全国县治以上城市,以每城一所的情况最为常见。各养济院的规模大小与城市等级密切相关,等级愈高则规模大,反之亦然。如清初松江府城养济院有屋51间,其所属花亭、娄山二县养济院则各有屋25间[5](卷16)。此外,养济院规模还受当地人口、财力及地方官员个人因素的制约。
清代早期养济院的收养对象以当地“鳏寡孤独残疾无告之人”为限,外来者需移送本籍养济院收养。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养济院也开始将部分外来者列入收养范围,如雍正十三年规定,“军流犯年逾60不能力食者,照例拨入养济院”[14](卷379)。乾隆四年,清政府要求各地养济院收养流民中的残废人[14](卷182)。
养济院收养孤贫时,必须遵照严格的程序。以清代广东省乐昌县养济院为例,在办理收养时,首先孤贫必须出示乡约及邻里的保状书,证明符合条件;入住养济院后,必须登记姓名、年龄、相貌、特征和入住原因,并注明原居村庄里图;最后按此内容,制作腰牌发给住院孤贫。养济院收养满额后,即暂停收养,待出现空额后按序顶补。为便于管理,养济院对入住孤贫进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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