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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社会保障政策研究

时间:2007-3-9 16:49:17  来源:不详
869),收养流民。至雍正年间,规渐备,如雍正十三年议定:“凡外来无依及病卧街衢者,该坊总甲报官收入该司,坊官按名登记循环薄,每名日给小米一仓升,煤炭油菜钱一十五文,隆无棉衣者给粗布棉袄一件,每所各募本城诚实民人一名,月给工食五钱,责令看管房屋照料在所流民。若流民患病报官拨医调治,有在所病故及沿途卧毙者,通令报官掩埋官给棺木,每口价银八钱,埋于义冢。”明确栖流所的职责及救助措施。 

除北京城外,清代各省城州县多设有栖流所,章程较为完备。栖流所除收养流民外,实际上还有限流民人身自由的功能,在运营上得到官府和地方善堂的共同参与,带有官督民办的色彩。 

随着鸦片战争之后“西潮东渐”的历史进程,清政府和部分先进的中国人开始认识到中国传统善堂只事收养的不足,主张改革,重视对所收贫民的技能教育,教、养并重。为此,从光绪二十六年开始,各地开始陆续推行工艺局,就笔者所见,北京、直隶、河南、山东、江西、四川、贵州、云南、广东、广西、湖北、新疆、热河、吉林、黑龙江、奉天、陕西、山西、甘肃、浙江、江苏、安徽、福建等处皆有设立。工艺局的功能与栖流所有类似的一,皆以流民为收容对象,但其与栖流所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它不仅注意收养,而且重视教给流民工艺,使之可自食其力。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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