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是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社会保障政策较多地吸取、继承了历朝历代的有效经验,其荒政、养老、养恤贫苦孤残政策大多为沿袭前代而来。但与前代相比,清代社会保障政策也不无进步之处。清代对流民问题格外重视,设立了专门收养流民的栖流所;清代各种社会保障、慈善机构的数量和普及程度大大超过前代,如江南地区的育婴事业趋于兴盛,构成了城乡一体化的育婴网络;清代特别注意鼓励和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保障事业,出现了多种官督民办的社会保障机构及民间慈善设施。可以说,清代社会保障政策已集历代之大成,达到了封建社会的顶峰,但是,它仍不能跳出封建窠臼,存在着很大的局限。如保障措施带有浓重的道德教化色彩;保障的层次较低,集中在保障人们最低生活需要的社会救济层次上;加上人治社会的局限,各种保障措施不能得到长久有效的运行,往往时兴时废。
清代也是我国近代化的发端期。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潮的冲击和社会形势的急剧变化,清代的社会保障政策开始出现一些引人注目的新动向,如晚清时期设立的工艺局,便开始对无业贫民采取就业培训的新方法,保障层次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此时的清政府已腐朽不堪、摇摇欲坠,没有能力完成近代化的历史使命,制定并实施现代社会保障政策的任务只好留待后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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