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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社会保障政策研究

时间:2007-3-9 16:49:17  来源:不详
合办的方式。 

普济堂收养对象是鳏寡孤独贫病之人,但与养济院有所区别。普济堂以收养贫病老人为主,对收养对象的年龄有特别限定,一般要求至少在50岁以上,浙江省平湖县则规定为70岁以上,而养济院则比较强调贫的残疾之人,平湖县《普济堂规条》中特别强调:“废疾目盲,例应归养济院者,无庸保呈(进入普济堂)”。可见普济堂与养济院虽都以孤贫为收养对象,却各有偏重。 

3.育婴堂。育婴堂是收养弃婴的机构,在清代的民间慈善事业中,它发生最早、且最受政府和地方社会重视。在顺治二年,太仓州出现全国最早的育婴堂,10年以后,扬州、杭州、高邮等地不断蔓延。早期的育婴堂皆由民间自发办理,数量不多,但雍正二年颁布诏书,“再行文各省督抚,转饬有司,劝募好善之人,于通都大邑人烟稠集之处,若可以照京师(育婴堂)例推而行之,其于字弱恤孤之道,似有裨益,而凡人怵惕恻隐之心,亦可感发而兴起矣”[7](269)。以此劝谕诏书为契机,育婴堂的设立日趋兴盛,并开始由城市乡村地区普及,乾隆年间江南各府县的育婴堂普及率不低于62.5%[19]。同时,育婴堂也越来越多地得到官府的指导和扶助,逐渐染上浓厚的官方色彩,演变成官督民办的慈善机构。 

4.栖流所与工艺局。流民可以说是最易引发动乱的社会群体,因此历代政府都格外重视。清代还先后设立收养流民的机构——栖流所和工艺局。 

早在顺治十年,清政府即在京师五城建造栖流所,每处建屋20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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