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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社会保障政策研究

时间:2007-3-9 16:49:17  来源:不详
仕八旗武官发给原俸禄之半。后陆续对此有所增补,如顺治十六年规定,“凡满洲、古、汉军大小各官仕”,“仕之官有世袭者照品给俸”,顺治十八年又规定:“无世职之官,年至60仕者,仍给半俸,未及60岁,因疾辞仕者,不给。”[18](104)仕领半俸始成定例。 

至康熙、乾隆年间,为使在职官员实心任事,开始将仕后的待遇与政绩战功挂钩。康熙五年谕曰:“年老解任官员,其历任几年及效力情由,俱著明白开列,应否给与半俸,请旨具奏。”[18](104)这主要是针对文职官员的。乾隆二年,对武官也作规定:“老病乞休各官,核明曾经出征临阵受伤得有功牌者,请旨令其原品休,给以全俸,以养天年。其出征并未御敌及无功牌者,请旨令其原品休,给以半俸。”[8](519)即有战功者可得到格外优待。 

(二)养恤贫苦孤残 

清代在养恤贫苦孤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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