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致仕八旗武官发给原俸禄之半。后陆续对此有所增补,如顺治十六年规定,“凡满洲、蒙古、汉军大小各官致仕”,“致仕之官有世袭者照品给俸”,顺治十八年又规定:“无世职之官,年至60致仕者,仍给半俸,未及60岁,因疾辞仕者,不准给。”[18](卷104)致仕领半俸始成定例。
至康熙、乾隆年间,为使在职官员实心任事,开始将致仕后的待遇与政绩战功挂钩。康熙五年谕曰:“年老解任官员,其历任几年及效力情由,俱著明白开列,应否给与半俸,请旨具奏。”[18](卷104)这主要是针对文职官员的。乾隆二年,对武官也作了规定:“老病乞休各官,核明曾经出征临阵受伤得有功牌者,请旨令其原品休致,给以全俸,以养天年。其出征并未御敌及无功牌者,请旨令其原品休致,给以半俸。”[8](卷519)即有战功者可得到格外优待。
(二)养恤贫苦孤残
清代在养恤贫苦孤残方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