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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民族主义的兴起与抵制美货运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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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26:5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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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法所不禁者即为合法,因此个人抵制是一项合法行为。而且中外条约中并未规定中国必须购买某国商品的义务和责任。因此,抵制外货运动是符合当时国际法准则的。近代著名外交家和国际法学家顾维钧,曾力证1905年的抵制美货运动并未违反中美条约和当时的国际法准则。后来国际联盟规约第16款正式承认商业抵制为合法的国际报复手段。参见V.K. Welington Koo, Memoranda Presented at the Lytton Commission ( New York,1932),pp.407,411,427。其实,这种商业抵制运动恰恰起源于美国。1765年,为了反对英国在北美殖民地征收印花税,纽约、马萨诸塞、罗得岛和宾夕法尼亚等四个殖民地发起抵制运动,拒绝进口和出售英国货物。)。所谓理性的对外精神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反对西方欺凌的同时,并不反对西方先进文化,也并非像义和团那样驱逐所有外国人;二是根据自身的力量和国际形势的变化,选择反抗外强的方式和方法,并清醒地意识到选择的后果,而不是一味地采取暴力手段。近代民族主义的这一特点在抵制美货运动中有着极好的体现。
在抵制运动开始之初,《外交报》就曾载文主张抵制美货的方法应力求“得当”,而“得当”与否则在于“坚持本义不生枝节”。所谓“本义”即“使美国商务有损,不能不改苛例之说”;“枝节”则是指“躁妄之夫,为逾分之举”,“不自谨慎……为美国所借口”,并使“鄙夫小人乘此以为敛钱渔利之计”。作者认为“若吾人此次举事,始终无涣散之情状,无暴动之枝节,无始勤终怠之积习,则各国之赞成我者必多”(注:《论抵制美约》,《外交报》117期(乙巳年17号),光绪三十一年七月五日。)。
时人曾将各地拟采取的抵制方法分为两类,一曰运动,一曰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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