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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战后康有为变法条陈考略

时间:2007-3-9 17:37:58  来源:不详
  都察院于四月初三日看到军机处片交文廷式的弹章后,对各省举人及京官的条陈的态度即已明显改变。非但如此,他们自己亦深受举人的爱国热情感染,由左都御史裕德等人四月初七日上给朝廷的奏折即可窥见:

  “窃自李鸿章与倭奴立约以来,中外嚣然,台民变起,道路惊惶,转相告语,于是京外臣工,以及草茅新进,相率至臣署请为代递呈词。此皆我国家深仁厚泽,沦浃寰区,凡有血气之伦,无不竭其耿耿愚忱以奔告于君父。凡所谓割地,则自弃堂奥,偿款则徒□盗粮,弱我国势,散我人心,夺我利权,蹙我生计……顾既知其害,亟宜思挽回之术,补救之方。”他们所筹措的补救办法分别为,申明公法另外商议;借助邻国,固结台民,请交廷议,激励将士。他们认为,只要皇上“申明赏罚,悬不次之赏,严退后之诛,人人思奋,敌忾同仇”,必能重操胜算(《都察院左都御史裕德等条陈六事折》见《中日战争》第四册,第53页。)。

  由此折不难看出,都察院堂官已深受举人们影响,反对割弃台湾,主张暂缓签约。如果四月初八日康有为将《公车上车》呈上,他们是不会采取“拒不代呈”的态度的。而且,康有为予公车上书后不久,又于五月初六日到都察院呈递《上清帝第三书》。第三书内容与《公车上书》有许多雷同处。用维新派自己的话说,是“取公车联衔之书,乙其下篇言变法者,加以引申,并详及用人行政之本,复为一书。”(《南海先生四上书记》附除勤《杂记》。)如果第二书确实曾经在都察院呈递,而遭拒绝,那么,康有为的第三书似乎不会“仍以拒和论而增末节”(《康南海自编年谱》《戊戌变法》第四册,第131页。),再去都察院碰钉子。由此亦可断定,康有为的《公车上书》,并未向都察院呈递。

  其三,《公车上书》未能向都察院递呈之原因。

  徐勤在《四上书记》所附《杂记》中,对于此书未能递呈察院,有较详尽的记载:

  “先生于是集十八省公车千三百人于松筠庵(杨椒山先生故宅),拟上一公呈,请拒和迁都,练兵变法,盖以非迁都不能拒和,非变法无以立国也。属草既定,将以初十日就都察院递之,执政主和者恐人心汹汹,将挠和局,遂阴布私人入松筠以惑众志,又编贴匿贴帖人联衔,尚惧事达天听,于己不便,遂于初八日趣将和约盖用御宝。同人以成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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