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页。)。
安平县,“全境大小共二百三十四村庄,初办巡警分八区,兹因策应难周,增添四区,共十二区……每区设分局一处,遴选绅士中粗通警务者派充警董、区长各一员……各村按地派捐之钱,官不经手,统共每月由村正副敛交警董”(注:同上,第23-24页。)。
获鹿县,“其五路各村庄分为十区,各设巡警分局一处……各区经费均是按地亩分摊,亦有的提村中公款补助”(注:《光绪三十三、三十四年份直隶府州县事实表册》,中国科学院图书馆藏。)。
至清末,直隶农村各地已大体建成了一个由津城省会(保定)而“遍及外府州县”的警察网,其规模、人数亦“为各省所不及”,被时论誉为中国第一。(注:如《大公报》评论说:“中国之警察,以北洋为第一,此天下公言,非阿论也”,详见该报第915号。)
此外,袁世凯还在直隶城乡增添了路巡(铁路巡警)、河巡(水上警察)、马巡(骑警)、暗巡(便衣警察)和消防队。所有这些,都改变了中国传统的城乡治安管理方式,实现了军警职能的合理区分,在控制和强化社会治安与城市消防方面也发挥了一定功能。因此,上述举措深得清廷赏识,均被当作典范推及全国,成为清王朝国家硬调控系统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推行地方自治,更新地方和乡村社会精英领导层。
地方自治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地方管理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的表现形式之一。通过民主选举,实行地方自治,民众可以根据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实际情况自由处理本地事务,使地方事业获得较快发展。晚清地方自治以日本官治、自治相结合为蓝本,而由直隶等省先行试办。1906年,为“辅官治之所不及”,“补守令之阙失”(注:《北洋大臣袁世凯奏天津试办自治情形折》,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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