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政府向德、法、英、美四国银行借款1000万英镑,年利息为五厘。用于建造1800华里的铁路以及车辆设备,铁路将在3年内完工,贷款则须在40年内还清。
二、受贷款方则以两省的百货厘金、盐厘金等合计520万两作为抵押。此项贷款本利,如能按期偿还,则贷款方不得干预各省之厘捐。
三、条约还明确规定,铁路建造与管理的全部权力归中方所有,并由中方自行选派三名洋人总工程师,外国银行对所聘总工程师有否决权,但须说明否决理由。总工程师听命于中方督办大臣。其委任、辞退有关人员须经中方总办同意,如有分歧,由中国邮传部作最终裁决,对此裁决,不得提出异议。
四、所用铁轨,必须使用中国汉阳铁工厂自行制造的产品。价格则由邮传部比较他路欧美产品价格而定。所需从外国购入的重要原材料与产品,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经理之人须通过公共市场,择价格最廉者或货料最佳者购买,定购材料及支取费用,须由中方督办大臣或总办核准签字。进货时须由中方所聘者验看后才能进货。如中国的原料或产品与各国原料或产品相比,质同价低,或价同质高,则应优先购买中国原料或产品。以鼓励中国工艺。而购置中国工厂生产的产品,均不用给钱。[10]
特别要指出的是,盛宣怀在其给朝廷的奏折中,声称,为了使条约尽可能对中国有利,他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他在例举了该条约谈判中所争取到的各种有利于中国的让步之后,声称,“以上各节,磋商数月,会晤将及二十次,辩论不止数万言。于原约稍可力争者,舌敝唇焦,始得挽回数事。实已无可再争。”[11]
如果把该条约与张之洞于1909年与三国银行所签定的草约相比,盛宣怀所签定的这项合同,其条件确实更为有利。盛氏也确实为此付出了相当的心血。可以相信,作为一个成功的精明的商人,盛氏在与四国银行所进行的艰苦的谈判中,他确实有机会发挥了自己的讨价还价的经商谈判才能。盛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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