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相信,只要采取上述办法,粤汉铁路分段赶造,限定三年内接通,而在10年之内准可还本。而且,新颁布的铁路国有政策,不会与民争利,只要商民愿意,可以附股,与国家同受利益。[12]
事实上,这种国有铁路也是后发展国家现代化事业中常例。俄国在19世纪60年代,铁路多数是由私人公司建造,到80年代以后,政策则变为由政府承建,把民办铁路赎归国有。[13]其次,德、日、墨西哥以及许多其他国家,均有过允诺商办,然后又改为国有的阶段。
为什么必须收归国有?除了本章前面所提及的商办铁路建设面积的种种弊端与困难外,还因为,中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家,在现代化初期阶段,与其他所有后发展国家一样,都面临着建设资金极度匮乏的困难。农业剩余对于从事工业化所需要的巨额投资本说,只能是杯水车薪,而这些都是现代人所了解的简单经济知识。关键不在于可不可以向外国银行借款筑路,而在于是否因为借款而丧失利权。事实上,通过自主的合理的谈判,以不附加*条件作为前提,向当时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货款筑路,不失为一种可以考虑的办法。
下面,让我们来看一看这份条约本身的内容。
首先,从利率来看,平心而论,这项年利息为5%的贷款应属于低利率的。清末中国国内钱庄的平均利息高达12.5%至14.8%。西方各国之所以能以此种低利率贷款给中国政府作为铁路建设经费,并非是因为西方资本家和食利者慈善过人,而是因为,工业化国家有足够的剩余资本与游资,对于西方国家的食利者们来说,其在国内银行存款获取的利息更低,正因为如此,以接近5%利息借贷给中国,比放在银行生利更有利可图。
第二,贷款抵押,乃是获得经济贷款的条件,这可以说是经济学的常识,在当时的条件下,任何国家都不愿在没有抵押的前提下,把大宗款项贷给一个经济落后的穷国。这项借款合同与中国以往的铁路借款合同相比,不是以铁路管理权或铁路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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