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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 保路运动 的再反思

时间:2007-3-9 17:40:57  来源:不详
作为抵押,而是以百贷杂类与盐厘捐为抵押品,其风险性要低得多。 

第三,在当时中国缺乏铁路建造技术能力的情况下,雇用西方国家工程技术专家乃是应有之义,雇用有经验的外国工程师,能够尽可能地避免返工,保证工程质量,并可以避免由于雇用经验与专业水平不足的本国人所造成的巨大的经济损失。在中国当时缺乏自己培养的有实际经验的工程师的现实条件下,拒款派以节省经费为理由,要求拒骋洋人工程师,显然是不切实际的空谈。必须指出的是,该合同在用人权上,严格地限制了洋人总工程师的数量、职权范围,明确规定了其听命于中方总办或督办,并接受邮传部的最终仲裁。应该说,这是在吸取以往条约的教训后,在保障中方利益方面的一种进步。 

第四,本合同还明确规定了优先使用中国工业产品与原材料。此外,对所采用的贷款国的产品与原材料,规定了中国所拥有的监控权利。 

第五,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本合同规定了四国银行及其政府为贷款方,并不拥有经济利益以外的*附加条件。这个商业性铁路建造借款合同,与过去在云南、山东与东北严重损害中国主权的铁路建筑合同有所不同。 

如果把这项铁路贷款合同,与清王朝被推翻两年以后由民国政府与六国银行所签定的“善后大借款”相比,就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两者大不相同。后者加之于中国的*经济条件是如此地苛刻,以至于连美国新任总统威尔逊都认为,西方从这项“善后大借款”的所获得监督权利与措施,已经“近乎侵犯中国本身的行政独立”,因而撤消了对美国银行团的支持。 

 

清政府赎回商路政策的出台及各省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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