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如果持这种态度,长此以往,不想办法来改变,*上是很难望进步的。”(注:《民权主义》,见《孙中山选集》下卷,第731页。) 另一方面,他又看到一些新兴的民族国家,政府的权力太大,以至发展到压抑民权,流于专制。孙中山的良苦用心,便在于通过将政府和人民的权力划清,各自在权力许可范围内充分活动,维持两者之间的适当平衡,即最大限度地发挥民权的制衡作用,又能让政府功能有最为充分的发展空间,成为强有力的“万能政府”,促进国家*的现代化。
在权能区分的基础上,孙中山主张在“治权”范围内以“五权分立”来规划国家的政体建构。他认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办法,对打破专制制度,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力的确有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在实际运用中,也生出不少的流弊,如议院和国会往往擅行立法权以挟制行政机关,成为“议院专制”,使行政机构不能正常运转,同时在官员的选拔任命上也存在不少弊端。因此,他提倡汲取中国传统*的精华,于三权之外,再加上考试权和监察权,使五权之内能够很好地相互配合,“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注:《民权主义》,见《孙中山选集》下卷,第731页)。 按照孙中山的设计,与“三权分立”强调权力间的制衡不同,五权分立着重强调权力间的分工与配合,五权之间固然要发挥分立的精神,以防止专权,更要发挥相辅相成的作用,使五权密切配合,相辅为用,为民众谋福利(注:参见《五权宪法》,见《孙中山选集》下卷,第572—587页)。由于五权分立最重要的目标是建立“万能政府”(即高效政府),而政府的本质是行政功能,故行政权在五权中是最为具体、最能代表政府行为的,因此,行政权在理论上应该成为五种治权的中心,其他四权应配合行政而发挥作用。这也是孙中山“五权分立”理论的特色之一。总之,孙中山认为他所提倡的五权分立的政府是他的一大“发明”,是一种“破天荒的政体”,依靠“五权宪法”所建立的民主共和国将是最为理想和良善的政体,可以达到“完全无缺的治理”。尽管在实际*实践中“五权分立”的构想仍有其自身的流弊,但这一构想本身却反映了孙中山在设计未来民主共和国的蓝图时,即效法西方最好的民主制度模式,又试图避免在西方*制度中已经出现了弊端的良好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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