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更能集中*力量精英以从事国家*建设的“以党建国”和“以党治国”的口号。他说:“我们知道要改造国家,非有很大力量的政党,是做不成功的;非有很正确的共同的目标,不能够改造得好的。我从前见得中国太纷乱,民智太幼稚,国民没有正确的*思想,所以便主张‘以党治国’。但是到今天想想,我觉得这句话还是太早。此刻的国家,还是太乱。……所以现在国民党的责任还是要先建国,尚未到治国。”(注:《革命成功在乎革命党员有团体》,见《国父全集》第3集,第341—342页。) 以后他又将政党*与“革命程序论”相结合,提出在“军政”阶段,采用“以党建国”,先以武力扫除国内的各种*障碍,集中各阶层的势力而统属于革命党,实行国民革命,以推翻军阀统治。在“训政”阶段,采用“以党治国”,由革命党担负起训政的责任,训练人民如何去使用民权,培育民主*,以实现向宪政的过渡(注:《训政之解释》,见《国父全集》第3集,第184—185页)。只有到了“宪政”阶段。 方才推行两党制或多党制的政党*,最终实现“民有”、“民治”、“民享”。
现代化的国家建构,除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外,还须辅以与中央相辅相成的地方政府,以达到政令的贯通,国家的各项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清朝的覆灭,即与中央的无法驾驭地方,地方势力坐大不无关系。有鉴于此,孙中山的国家学说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予以了充分的注意。按照孙中山的构想,中央与地方关系应采取“均权制度”,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权限上有明确划分,既不使权力偏于中央,而变成中央集权;也不使权力偏向于地方,造成地方分权。基本原则是:“凡事务有全国一致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注:《建国大纲》,见《孙中山选集》上卷,第571页)。
为了实现均权主义的*构想,在地方政府方面必须要有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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