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更应如此(注:转引自许大龄前引书,第16页)。然而未及数年,郑州河决,户部以“海防固属紧要,而河工巨款待用尤殷,自应移缓救急”为由,暂将海防捐输改为郑工捐例,以归还部垫,两年所得共400 余万两,几乎是前三年的两倍(注:参见《光绪政要》,卷十三,光绪十三年九月户部奏筹议河工赈需款目六条;许大龄前引书,第111页; 《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六十六,页八,光绪十五年十月十五日海防捐变通条例折)。此后,每逢灾赈,辄大开捐例,海防新捐时停时续,已成弩末之势。
除此而外,清廷每遇灾荒之时,还要向洋务派创办的民用企业进行无偿征索,或勒要赈捐,结果又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企业自身的资本积累。1876和1877年,轮船招商局即曾奉命调遣轮船从江南、盛京等地为灾区运送赈粮,而当时恰逢运输线上“客货正涌”,招商局船只不敷征调,不得不付出高昂租费,另雇外国轮船“协运”;次年,该局又向清廷提供赈捐18,000余两;1890年,招商局一面捐助江浙赈银2万两,一面又奉命从公积金内提银10万两,专作预备赈济的需要。从 1892 年到1895年,黑龙江漠河金矿也先后向清廷缴付赈需156,000余两(注:以上均参见张国辉:《洋务运动与近代中国企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333~335页)。
总而言之,自然灾害对中国早期工业化资本的原始积累所起的消极作用确实不可低估,从宏观上,它极大地抑制了清廷财税总量的增长,加剧了清廷的财政危机,从而间接地抑制了清廷对新式工业的投资规模;在微观层次上,它也直接地挤占或侵蚀了新式官办工业的融资渠道或资本存量,在一定程度上迟滞了洋务运动的进程。多年来,不少学者均赞同王业键先生的观点,指摘当时的清廷未能象日本明治政府那样实行地税改革,以提高税额,并取代过去随收成丰歉而波动不定的田赋征收体制,从而为国家工业化提供稳定、充足和有效的财源(注:参见[美]费惟恺:《中国早期工业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中译本,第59-60页)。然而,赋税的轻重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而是取决于一个国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国民收入的多少,如果取之过重,势必适得其反。特别是在当时的中国,大乱之后,大灾四起,动辄造成成千百万的饥民、流民乃至百万、千万饥民的死亡,如果象明治政府那样不论丰歉,强而征之,其后果恐怕就不是纯粹的经济问题了。更不用说在这里作为一种客观的背景因素而发生作用的自然灾害,还借助于我国几千年来所形成的“天人感应”的传统文化机制,在清廷内部种种不利于洋务运动的*舆论和政策倾向的滋生、弥漫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催化剂角色;同时也影响及于下层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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