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至民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1期)。因此,象这样一种并非人们想象中的那样高度集中而又近乎常态的土地分配状况,是无法用来解释其特定时期倏涨倏落的流民现象的。当然,太平天国起义失败以后,部分地区由于新兴军功地主势力的膨胀和逃亡地主的复归清产,一度出现土地兼并的逆流,但考虑到战争期间地主阶级所受到的沉重打击,对战后这些地区地主占有土地数额的提高幅度似不应作过高的估计。事实上,在五六十年代受农民起义影响较深的地区如长江流域原太平天国起义区、黄淮流域捻回起义区,在七十年代中后期曾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山西、陕西、河南等华北地区,除少数例外,地权分配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分散,因此就全国范围来说,“地权呈现分散趋势的区域比地权进一步集中的区域可能要更大一些”。(注: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下册,第820页;第833~834 页。)退一步说,在那些土地兼并狂潮肆起的地区,即便导致大批农民的无地化,也不能就此而断言必然会出现同等规模的流民潮,因为传统中国的地主制经济是和租佃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他在兼并土地时排斥而去的大量失地之人,客观上又在他出租土地时吸收了回来,两相抵销,其推动农民离村的效果也就大大降低了,何况在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又都是“出典不离槽”呢。许多地区甚至可以发现大量农民竞佃的现象,尤其是在地狭人稠、求佃为难的地区,佃户更不敢轻易离开原主的土地。
此处排除土地兼并与流民现象之间的直接关联,并不意味着为这种极不均衡的地权分配制度作辩护,实际上正是这种地产分配的不均和在此基础上产生的苛重的地租以及维护此种生产关系的封建政权所征派的赋税差徭,才是中国农民持续贫困的根源之一,并构成流民大量产生的最深层的社会土壤,局部地区、某些时期,农民们甚至为了逃避赋税及差徭剥削而流亡他乡,严中平先生主编的《中国近代经济史》即曾搜集了不少这样的例子(注: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下册,第 820页;第833~834页)。只是和甲午战后相比,此时的清廷的财政体制毕竟还是大致以传统的税额和量入为出的原则为基础的,而且如前所述,有不少地区的赋税和差徭负担还是有所减轻的。因此,在这样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与其说是赋税过于沉重,莫如说是农民生活状况的日趋恶化使农民对赋税再也无力照旧承担了,而其主要症结就在于水利废弛、自然灾害频繁、收成递减、人口增殖而粮食不敷(注:参见李文治、江太新前引书,第393~396页)。其时,由于长时期的战乱造成的人口锐减、田地荒芜,结果在人口最稠密的长江下游省份发生了何炳棣先生所说的“过去一世纪地权方面最重要的变化”,“充足而廉价的良田,加上官府急于吸引移民,使很多佃农成为小地主。即使没有在农村阶梯上高攀的机会,雇工也暂时从优厚的雇佣条款中得到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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