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去乡四出或奔来京者”,其“陆续来津已不下数万人”;同年,湖南武陵被水,“男妇数千人纷纷入城求食”,四川黔县水灾难民则“流亡贵州者甚多”;1894年夏秋,顺、直大水,“难民出口者日以千数”。(注:依次参见李文海等:《近代中国灾荒纪年》(以下简称《纪年》),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249页;第260页;第262页;第266页;第274页;第293页;第303 页;第444页;第447页,第511页;第525页;第537—539页;第544、546页;第586页。)不过,规模最大的流民潮还是出现在1876至1879 年的“丁戊奇荒”期间。其时,饥民们或纷纷南下,至淮扬、苏常等地就食,或麇集京城、天津、济南、开封、太原、西安等通都大邑以及各府州厅县所在城镇,或向西向北逃向归绥口外的蒙古地区及关外各地,其流徙路线几乎遍及大半个中国(注:参见拙文:《也谈“丁戊奇荒”》,《清史研究》1992年第4期)。总计从重灾区逃往外地的人数,据马士估算,不会少于两千万人,仅山西一省就有几百万人逃荒或被贩卖到外地(注: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卷,第340—341页。 )。另据《申报》报道,“传得出山东境而投奔他乡者已有三百万人(1877年)”,从陕西、山西流入河南灾情较轻地区的也有二百余万人(1878年)(注:《申报》1877年4月28日,1878年2月27日)。
在那些自然灾害十分频繁、生态环境极其恶劣的地区,外出逃荒甚至“浸以成俗”,即使在丰年、平年,也每每“背着花鼓走四方”。如江苏徐、淮、海一带及山东沂州府等处民人,每到“秋收之后,年年南下,习以为常”,而且“成群结队,襁负而来,挨村索食,栉比无遗”,使得苏常等地往往“鸡犬不宁,无所底止”(注:何嗣kūn@③:《存悔斋文稿》,卷三,页一,致江苏刘景韩提刑书)。江北、皖北一带亦复如此,“每到严冬,饥民四出”,尽管有时官府在沿途各州县“随时阻拦,不令南下,而或推小车,或泛扁舟,三五成群,分道而至者,固以实繁有徒矣”(注:《申报》,光绪三年十一月初二日、初八日)。
从上面的叙述中可以看出,无论是被突发性的灾变抛出家园的饥民,还是季节性的流民,他们都是在其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遭到暂时的毁灭性破坏或者不足以提供最基本的生存资料的情况下被迫背井离乡的,他们最初的也是最终的目的就是求取一饱以苟延残喘,因此,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首先都是作为沿门托钵的乞丐而出现在异地他乡的。有时候,他们也结伙抢掠,或聚众起事,从而沦为盗匪,但同样是不得已而为之,即所谓“王法难犯,饥饿难当”是也。故而一旦灾情缓解,除了那些难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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