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武官员的议处专条,予以降级调用、降级留用、罚俸乃至革职处分,嘉庆则改为:失察主管官员由降二级改为降*调用,兼管官由降二级留任改为降*留任,统辖大臣由降一级留任改为降二级留任[51]。从而使禁止天主教传教活动有了法律依据。
嘉庆二十年八月,曾在乾隆年间被驱逐的西洋传教士李多林,改名徐鉴牧、徐德彰,潜回四川宜宾、崇庆、彭山等地传教被拿获,并起出经卷、教衣、十子架等物。嘉庆获悉后大为恼怒,认为李多林本系获罪释放出洋之人,“胆敢仍来内地,潜至四川,变易姓名,辗转传教,复创造不经之言,煽惑愚氓,以致川省习染西洋邪教者日多”,要求按《治罪专条》处以斩决[52]。九月,署湖南巡抚翁元圻奏报查获西洋人蓝图勒哇若罔,改名兰月旺,潜赴湖北汉口、随州,陕西兴安、汉中,湖南衡阳、耒阳等地传教。嘉庆认为:“兰月旺以西洋夷人,潜入内地,远历数省,收徒传教,煽惑多人,不法已极”,要求严审后处以绞刑[53]。经过这几次集中性的查禁,特别是二十年的这次清查,天主教在华的传教活动基本上停止了。
一般说来,嘉庆对天主教传教活动采取厉禁政策是自康熙末年以来所推行的查禁政策的延续,但又有具体的因素,如东西方传统文化、礼仪、习俗等所存在的固有矛盾,嘉庆个人对西方文化的偏见,鉴于国内动荡局势,特别是白莲教起义后清廷视天主教有如“邪教”(秘密宗教),为防微杜渐,稳定清王朝统治的*需要等,也有面对越来越严峻的外部形势,扼制西方殖民主义扩张、打击传教士不法活动的考虑。
由于缺乏处理此类案件的相应律条,德天赐一案刑部定罪颇有困难,因为此案只是宗教问题,所带书信也“均系音问故套,并无违碍等语,检查各信与所供无异”,因而“反复推求,案无遁饰,查律例内天主教并无治罪专条”,只好以乾隆四十九年查办天主教的谕旨量刑定罪。但嘉庆发布的《申明例禁传习西洋教上谕》颇为全面地反映了禁教的指导思想:“西洋堂人私行传教,叠经降旨严行饬禁。所检出书籍,朕几余披阅,如《教要序论》内称其天主是万邦之大君,《圣年广益》内称所信降生之耶稣系普天下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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